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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及就业问题 考号:110608266938姓名:张淼
【内容提要】
就业与社会保障是中国面临的最重要的民生问题,它们应当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体,但现实中却处于相互分割状态,这种状态直接影响了两大宏观政策体系的综合效能.就业是最好的社会保障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这是割裂两大密切相关的政策体系的误区,应将两者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并协同考虑.中国的未来发展既需要长期坚持积极的就业政策,亦需要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只有两者协同发展,才能实现中国健康与持续发展的目标.【关键词】社会保障;就业
与人民生计密切相关的问题莫过于获得生活所需的收入和得到一定的生活保障。因此,就业与社会保障便构成了人们生存、生活的两个基本问题。就业是民生之本,社会保障则是民生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一、现状分析
近几年,我国政府坚持把就业工作摆在了突出位置,千方百计做好就业工作,把就业纳入到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当中,不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与此同时,我国也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养老金、加快医疗改革、扩大工伤保险范围等等,这一系列的措施使人民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当前,我国正从重视经济增长的时代向重视民生的时代转变,当然,新时代所面临的问题也是全新的。
(一)就业方面
根据2008年第三季度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对全国93个城市的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的统计分析,各技术等级的求人倍率均大于1,劳动力需求大于供给,其中,高级工程师、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求人倍率较大,分别为4.05、2.02、1.86。与全国供大于求(求人倍率0.97)的状况形成反差。据广东省第三季度人力资源市场数据,珠三角地区缺工现象依然存在:一名求职者有1.16个岗位可选,最短缺的是电子元器件制造工、机械冷加工工和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因此,虽然目前是总体就业需求明显减少,但仍未改变一直以来存在的部分职业岗位供大于求的结构性矛盾,“招工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并且在逐渐严峻的就业形势下,结构性的矛盾更加尖锐。所以,当前危机形势下我国失业问题的性质,总体来看,仍属结构性失业,经济周期性失业特征尚未完全显现。
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目前返乡农民工中有一部分是暂时返乡,“自动流失”的人员。因为企业不景气,但又不愿承担或无力承担裁员的经济补偿负担而采取了停薪留职放长假的方式。这部分人成为名义上有归属、实际上失业的潜在的或隐性的失业人员。
(二)社会保障体系方面
1、城镇社会保险覆盖不全
医疗、养老的参保率相对较高,但占城镇从业人员的比例仍在80%以下;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参保率更低;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城镇非就业人口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等部分人群,尚未进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之内。
2、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
近些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继建立,农村社保体系正在愈益完善之中。但总体制度缺陷严重,城乡差距显著,制度建设滞后。尤其是在 1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面,仍处于地方自选动作状态,缺乏统一的制度设计。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刚刚起步,保障水平仍然偏低。
3、部分流动就业人员的保险关系难以转续
由于现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使得地区间的利益分割严重,造成社保地区间转移的障碍,统筹部分无法带出,流入地也不愿承受新增负担,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劳动力和人才的自由流动。再由于目前的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不高,对转移接续的技术上也造成较大困难。
4、相关立法建设缺失
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
二、就业与社会保障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整体
就业和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两个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二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密不可分。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而社会保险制度是以就业为前提。就业人员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缴费主体,就业为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前提。就业数量的增长,一方面可以扩大社会保险基金,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对失业保险、医疗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基金支出;若失业现象严重,则缴费者减少,最终会危及到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经济基础和稳定。因此,就业是提高社会福利的根本,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基础,是劳动者最根本的保障。
但是,单纯依靠就业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因为各种社会因素不是孤立存在的,他们之间是一种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关系。显而易见,一部分劳动者可能只获得较低的收入,或沦为贫困阶层。同时,在工作过程中,难免会遭遇到一些风险,如工伤、意外失业等等,这些不安定因素会对劳动者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就显得十分重要。例如,社会救助有助于解决低收入人群的生活问题;社会保险能够解除劳动者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方面的后顾之忧;社会福利可以提高全体居民的生活质量。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又有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打破在城乡、区域、行业之间的壁垒,使社会保障成为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助推器。总而言之,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是保护劳动者的最后一道防线。
总之,就业与社会保障之间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一种互促互制、辩证统一、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我们必须将二者有机地协调起来,形成一个互相促进、良性互动的系统。
三、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1.进一步明确发展型就业保障制度建设战略
发展型就业保障是发展型社会福利的重要领域和核心部分,因为它直接与促进就业相关联,并且把社会保护、社会发展与利用市场机制扩大就业、保持经济发展活力有机结合起来,而不是像过去那样把二者相对立。中国新时期发展型就业保障制度建设,既建立符合国情和发展阶段的失业保险、最低生活张制度,以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使其更加有效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强调以就业为重心,通过有保障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和扩大就业、提高就业质量。
2.大力实施并逐步完善积极劳动政策
积极劳动政策是通过就业培训、创业扶持等手段,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积极就业援
助,使他们留在劳动力市场。只要具有劳动的意愿、也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我们就应该通过特殊政策的帮助扶持,为其创造重返劳动力市场的机会,更大限度地实现就业公平,缩小收入差距,减少福利开支。积极劳动政策的类型很多,要不断总结各地实践,根据不同就业困难群体的实际需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在公共投资项目中,要把吸收和扩大就业作为刺激经济增长措施的重要目标。
政府应加大对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投入。建立完善、高效的劳动力市场体系,为失业者真正实现“市场就业”提供条件,这也是摆脱政府直接安置失业者的有效办法。2007年中国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财政支出为371亿人民币,到2012年,这一支出应每年增加10%左右,逐步达到600亿人民币,到2020年到1200亿人民币。
3.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和救济保护制度
《失业保险条例》不少规定明显不符合国际经验,也落后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建议根据参保类型确定合理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体现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要大力提高失业保险的覆盖质量,尽快将失业保险缴纳收缴率提高到80%甚至90%以上,强化失业保险基金的保障功能。更为合理地确定失业保险金支付时间和更为失业保险金标准,要适当缩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下决心减少失业保险金的积累率,可以加大对积极劳动政策的投入,或者适当提高失业者待遇水平。应根据缴费贡献确定与工资挂钩的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建立待遇递减机制,使其发挥激励人们积极就业方面的作用。要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尽快建立省级统一、全国调剂的失业保险待遇体系。
为了解决失业保险制度难以覆盖灵活就业、农民工、新就业人员的问题,可以适当降低缴费比例和发放标准。对失业概率较小的劳动者建立一个可以降低费率的参保激励制度,设计一个失业补偿金个人账户。如果退休前遭遇失业,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一直没有享受过失业保险金,可以根据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在其退休时向其养老保险账户返还一笔补偿金。如果退休前享受过失业津贴,则退休后不再享用这笔补偿金。失业补偿账户以及该账户与养老保险账户的有效联结,可以激励劳动者的参保积极性,同时能够发挥激励他们积极寻找就业、为个人养老金账户提供积累的作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为促使常住农民工稳定就业,需要改革以户籍为依托的事业人员的低保制度,建立与就业地相关联的失业救济保障制度,让农民工、流动就业人员得到就业地的帮助与扶持。
4.建设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开展切实有效的职业培训
劳动力市场的健康运行必须以高效运转的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作为支撑。必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身份等因素造成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状态,加强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建设,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大力开发人力资源,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要把失业保险、失业补偿与促进再就业密切结合起来。
要尽快建立起有权威和信誉的全国统一劳动力供需信息的搜寻与组织系统及其管理制度。在公布登记失业率的同时,发布调查失业率数据,提供全面决策依据。要适应市场取向就业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实抓好劳动力供需信息搜寻的网络建设,并通过对全国城乡广泛的劳动力资源调查与需求预测,及时掌握其供求状况。同时,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交流、传播与咨询工作,发挥信息的引导作用,为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提供优良的信息服务。
建立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教育和培训体制,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培训市场,鼓励各种形式的职业和技能培训,提高灵活就业、农民工、农村非农就业人员就业成功率和失业者再就业的能力。借鉴国外有关经验可考虑:(1)制订法律法规,以法律形式动
员全国力量加强职业培训,要求全社会重视并支持职业培训,规定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应达到制定的目标。(2)改革培训管理体制,更好地调动私人企业和社团的积极性。政府不直接参与就业培训工作,而是把培训的权力下放给地方和私人企业,这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工作负担,也使培训更加行之有效。(3)实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不仅包括课堂的培训,还进行就业现场的培训,同时还提供介绍工作、咨询、基础技术训练等项服务。
(4)建立社会化的职业培训中心。针对农民工和下岗失业者建立由政府资助、社会团体管理运营的职业培训中心,对需要就业的农民工和下岗失业者进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信息介绍。
5、加强就业法制建设促进和保障就业
近年来,我国劳动力市场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仍需进一步提高有关法律法规的质量和针对性、有效性,比如适当加强对无失业保险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就业扶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维护,根据经济形势需要适当修改和调整有关条文,对中小企业就业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
6.采取更加积极灵活的措施应对经济危机时期的失业高峰
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中国正面临新的失业高峰。中国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失业高峰,把解决就业问题放在与保持经济增长同等重要的位置。要建立弹性就业制度,保持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扩大集体劳动合同覆盖面,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弹性工资、组织培训等措施,应对危机时期的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失业保险基金和政府扶持基金要加大对困难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就业困难的扶持力度,加强对困难企业裁员的指导管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建立健全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沟通协调制度。要采取积极措施缓解大学生就业困难和农民工就业问题。应当指出,失业问题是伴随经济增长全过程的一个痼疾、顽疾,任何缓解措施都应当适度和量力而行。要将失业高峰期的反危机措施与发挥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更加健全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体系。
四、结语
确保充分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发展,是我国现阶段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所面临的重大任务。只有解决好社会保障制度与促进就业的关系问题,才能为我国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铺平道路,扫清障碍;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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