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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应事先向党支部请示报告,党支部及时对外出原因、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
二、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要将组织关系转至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
三、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街道党委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出具党员证明信,凭证参加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但不享受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或分散外出,但地点相对集中的,应建立临时党组织,统一管理。
五、外出党员应主动经常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外出党员接到党组织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
六、对外来务工经商的党员,应积极接受他们的组织关系和党员身份证明件,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过组织生活。
七、外出党员返回后,要及时到党支部报到,并出示在外参加党的活动和过组织生活的有关依据。若无依据,视为没有参加,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长时间外出不请示报告或连续六个月不向党组织汇报情况的,视其情况给予纪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