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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管辖制度比较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罪错少年处理制度已成通例。但是,在这看似统一的制度之下,实践做法却各有不同,价值理念异彩纷呈。
按照解决罪错少年问题的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法庭模式”,主张一般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法庭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理,代表国家有美国、日本和德国。因其处理方式的严肃性,又称“蓝色模式”。二是“福利治疗模式”,或称“委员会模式”,主张一般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行政性福利机构来处理,只有少量严重的刑事案件由刑事法庭来审理,即使审理,适用刑罚的可能性也很小,处罚程度很轻微,代表国家主要是北欧各国,如瑞典、芬兰、挪威、丹麦。因其处理方式的缓和性,又称“红色模式”。三是“社区参与模式”,强调社区和公众积极参与案件的处理,而国家机构的干预减少到最低限度。如新西兰,通过运用集体会议制度以及司法协调制度,将大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司法程序中转处出来,运用社区资源进行解决。因其处理方式的新颖性和草根性,又称“绿色模式”。
“蓝色模式”强调司法干预,侧重保护性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红色模式”侧重于保障性的儿童和家庭福利制度的建立,“绿色模式”侧重于家庭、家族和社区等自治力量的动员,公权力的减少介入,倡导自然环境下的问题解决机制的建立。
目前,国际社会以“蓝色模式”为主导,“红色模式”局限在北欧地区,“绿色模式”新近诞生于澳洲,正在对国际少年司法制度及观念形成冲击。
一、美国司法的广泛管辖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创建少年司法体制的国家。19世纪的美国,传统的社会模式解体,家庭的形态及其功能都发生变化,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责任也逐步由家庭剥离出一部分给社会。特别是美国内战结束后,大量的未成年人浪荡街头,未成年人犯罪异常猖獗,但传统的刑事审判体制无力解决这些问题。为此,儿童救护者们掀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在此影响下,以“国家监护权”以及“儿童宜教不宜罚”为基本原则,1899年,芝加哥法院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
少年司法管辖的案件不仅限于少年刑事犯罪,而且泛化到整个少年罪错行为,诸如逃学、离家出走、违反宵禁令、持有酒精饮料、不道德的生活方式、有一些难以纠正的不良习惯等,都构成身份犯罪,受到司法管辖。
二、德国司法的严格管辖
19世纪下半叶,德国开始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处理的合理模式。它最初试图规定以少年福利委员会的形式来处理少年案件,但通过行政体制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在法理上说不通,引起了广泛争议。19世纪末期,美国掀起的“拯救儿童运动”和“少年法庭运动”波及到德国,德国最终选择了少年法庭模式,放弃了少年福利委员会的模式,于1908年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并先后制定了《青少年福利法》和《青少年刑法》。
区别于美国的是,德国未成年人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主要由行政、司法机构相互协作来处理,实行少年法庭受理刑事案件的体例。
14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等行政性案件集结于少年署统一处理,辅之以监护法院;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以及18岁至21岁的犯罪案件都由少年法庭受理,行政与司法两部分权重相当。
三、日本司法的折中管辖
日本少年司法体制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是受美国的影响。战后,美国控制下的日本在政治、司法等领域进行了巨大改革。设置了家庭裁判所,少年刑事案件由家庭裁判所与普通裁判所分别按照保护处分程序和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而家庭裁判所对少年刑事案件行使先议权。1947年制定的《日本儿童福利法》以及此后的《日本少年法》、《日本少年审判规则》将这一体制正式确立下来,一直沿用至今。
日本在家庭裁判所中设有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有少年犯罪案件、少年触法案件、虞犯少年案件。其他情况的未成年人都、道、府、县知事或儿童商谈所所长按照《儿童福利法》规定采取福利性保护措施。由此可见,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处于英美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之间。
四、瑞典福利行政机构的广泛管辖
北欧国家是高福利国家,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比较重视行政权力的运用。德国曾最早设想由少年署解决所有未成年人事件,后来受英美影响,改变思路设立了少年法庭,但其构想在北欧发展起来,典型化表现即在瑞典。瑞典国内设有儿童福利局,管理有关儿童的一切福利事务。不满20岁的少年,有犯罪行为、不良行为,缺乏自制力,乱用兴奋剂与饮酒等都可以由儿童福利局处理,采取各种帮助措施。具体处理情况如下:15岁以下的儿童,不负刑事责任,即使犯罪也由福利局处理,福利局视其需要程度,可以在儿童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个人、家庭进行精神上、经济上的帮助;15岁以上的儿童可以承担刑事责任;15岁至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不予起诉,以福利局处理为主,征求其本人意见采取各种帮助、教育措施,司法机关追究为辅;18岁至20岁之间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予以起诉,但可以申请由福利局收容。其司法管辖权相对于英美、德法国家而言大为缩减,相反,儿童福利局的权力空前膨胀。各种处理方式都以福利色彩浓厚为特色,相对其他国家轻缓得多。
五、澳大利亚自治力量的动员
近些年来,澳大利亚在少年司法制度方面全面贯彻家庭社区参与、司法分流、非监禁刑等理念,形成了令世界各国瞩目的独特模式。
在澳大利亚,犯罪按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划分为简易审判罪和可予起诉罪。其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理理念是尽量少采取司法干预措施,尽可能通过家庭和社区来教育和矫正。对于实施或被指控实施简易审判罪以及可以经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予起诉罪的未成年人,他们通过警方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具体措施包括警告、训诫和青少年司法会议。青少年司法会议是非常具有特色的一项制度设计,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青少年,如果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已经认罪,并有悔过改好的意愿,可以送交青少年司法会议。具体工作由青少年司法局的会议召集人负责。青少年司法会议在召开会议之前必须进行资料准备。一般由青少年司法会议出资雇佣资料调查官进行资料收集并写成报告。调查官由社区内有威望、并有专业知识的人士担任。青少年司法会议由犯罪的青少年、其法定代理人、其家庭和家族成员、受害人本人或受害人的代理人、青少年司法局的官员、社区里有威望的人、警察等参加。司法会议的结果是制定处理方案。
犯罪情节严重或尽管犯罪情节不严重但当事人不认罪的必须提交法院。儿童法院受理案件后,按照特殊的少年刑事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并作出轻刑化、非监禁化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