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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财产清查制度
一、为维护财经纪律,保护财产安全,应对医院所属的所有财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以保证账实相符和会计资料的准确可靠。
二、医院的固定资产、专项物资、库存物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均属于清查范围。
三、要根据财产的管理情况,及时组织对各类财产的清查。建立正常的财产物资管理秩序。财产的全面清查,可以二、三年进行一次。局部清查可根据财产管理情况,每年有计划地清查几项。各仓库管理人员,对库存物资等月末余额,除每月与财务科同期余额核对外,还应与实物核对一次。如实物核对有困难,不得少于每季核对一次。
四、特殊财产。如麻醉药品、剧毒物品、精神药品、现金等。应指定专人管理,每日清点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五、库存现金的清查,每年可不定期进行。清查时,出纳员要在场,现金要逐张查点,不得用白条、收据抵充现金。核对库存是否与账面余额一致,有无超过核定限额,有无坐支挪用等违法违纪现象。
六、银行存款的清查,以同一日为准,检查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经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后,看是否与银行存款对账单的余额一致,如有误差,应与银行取得联系,查明原因。
七、债权、债务的清查,主要是采用对账和查账方法来确定双方余额是否相符,以便及时催收或归还。
八、实物清查盘点时,要逐项清点。为明确责任,实物保管人员必须在场参加盘点工作,并将清点结果填入财产清查盘存表,保管人员和清查人员应在盘存表上签章。
九、财产清查结束后,要对盘存表进行整理、汇总。找出盈亏原因,经清查小组讨论同意,院领导批准后,进行会计处理和调整有关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