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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健全考勤休假制度,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正式员工,其他劳动用工关系的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除特殊规定外,本制度规定的各种假期不积累,不跨年度使用,其天数连续计算,原则上一次性休完。
第四条 企管部负责公司员工考勤休假工作的执行。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五条 工作时间
公司各部门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工作时间。
车间、质检、后勤、仓管严格按照本部门制定的作息时间进行考勤。第六条 考勤方式
1、员工上下班实行打卡/点名制考勤制度,因故不能打卡/点名考勤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情况说明》,经部门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确认后交企管部备案,预期未报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2、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的日常管理工作,考勤管理人员应如实做好考勤记录和统计,并将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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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月初由企管部采集上月考勤信息,并汇总各部门请假条、出差条、未打卡情况说明。企管部应核对各部门上报的考勤表,作为核算工资的依据。若部门考勤与企管部统计不一致,需部门负责人写出情况说明,经总经理审批后交企管部备案。无凭证又未打卡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旷工
1、员工无正当理由不上班,以旷工论处。
2、员工旷工期间,公司不支付任何薪酬,也不享受福利待遇。
3、员工连续旷工3日以上的或者累计旷工5天的,公司有权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迟到或早退
1、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无正当理由迟于规定上班时间10分钟到岗,按迟到处理;早于规定下班时间10分钟离岗,按早退处理;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120分钟以下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早退120分钟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
2、员工迟到或早退,每次扣款50元,单月累计扣款不超过该员工应发工资的20%。
3、员工一年内累计迟到或早退10次(含10次)者,公司可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上下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勤的作旷工处理。
第三章 休假制度
第九条 公休假
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星期六和星期日属公休假日。第十条 法定休假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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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等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国家如有假日新规定颁布实施,则按新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病假
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医疗,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享有病假。公司对员工提供的病假证明有异议的,可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检,公司有权根据复检结果确定是否准予病假,员工不予配合复检的,公司可不准其病假。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休假时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
1、计件员工:享受公司社保待遇;
2、计时员工:发放基本工资
(三)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员工病假天数规定: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十二条 事假
员工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请事假。事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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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员工不享有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当年事假累计天数超过15天者,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婚假
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并在入司后登记结婚的(含再婚),可持结婚证申请21天婚假,(含法定节假日)。婚假应自结婚登记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使用,过期不补假。员工婚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 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98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7天;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二)女员工生育前怀孕流产的,根据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者,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者,产假为42天。
(三)进行节育手术的员工,其休假天为21天。
(四)产假及计划生育假期间员工工资待遇:
1、计件员工:发放个人社保工资(建议:按照荥阳市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计时员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五)计划外生育人员不得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第十五条 哺乳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含按政策领养)的女员工,在婴儿一周岁之内,每天享有不超过一小时的哺乳假,超过规定时间部分,按照事假处理。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具体休假时间和所在部门领导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丧亡时,可申请休3天丧假,员工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伤亡时,可申请休1天丧家,丧假期间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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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可给予1—2天的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用由员工自理。
第十七条 年休假
(一)年休假对象
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服务1年以上的管理人员(含部员享受待遇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无故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含5天)的;(2)请病事假累计30天以上的。
(二)年休假天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员工的工作年限以员工首次进入中原利达服务时间算起(以劳动合同为准)。股东单位派出员工,休假时间按股东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四)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1、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含绩效)和福利。
2、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员工每天(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21.75计算,绩效工资以当年十二月份为标准。
(五)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其中分段休假时每段不得少于5天。
第十八条 员工因工负伤,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请假手续与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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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期,须于事前填写《员工请假申请表》;如遇特殊情况,应在事后及时补办请假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员工请假审批权限
1、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含)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2、其他员工请假,1天以内(含)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2天至3天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一条 员工请假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填写《员工请假申请表》;
2、企管部审核休假资格和天数;
3、按员工请假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4、员工请假获批准后,《员工请假申请表》一律交企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员工办理各类请假手续,除填写《员工请假申请表》外,还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员工因病办理请假手续,须附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书;探亲或出差外地生病的,须附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书。
(二)员工休婚假,须附结婚证复印件。
(三)女员工休生育假,须附准生证复印件;生育时难产的,须同时附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院证明书;生育多胞胎的,须同时附婴儿出生证明。
(四)员工休计划生育假,须附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员工休假,应以不影响工作和业务为原则,且须提前提出休假计划,作好休假后的工作安排。员工休假应指定工作代理人,请假获准后,必须将本人经办工作移交给工作代理人后方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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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员工因病或突发事故无法事前履行请假报批手续,应及时电话报告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一名员工协助办理请假报批手续,并于返公司上班的第一天将请假的有关证明材料提交给企管部,企管部根据休假制度核定请假类别和天数。
第二十五条 销假手续
员工休假结束后,须及时到企管部办理销假手续。第二十六条 续假手续
员工因故需要续假,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须在休假期满之前提出并办理续假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无正当理由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要本着对公司及员工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公司的休假制度和请假程序审批员工请假事宜。如发现弄虚作假,公司将对当事人及其直接领导作严肃处罚。
第五章 加班
第二十八条 机关管理人员
1、法定节日加班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月工资/21.75天×3倍×加班时间,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不包括奖金、福利)。法定节日正常值班不支付加班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需事先报总经理批准,并及时将批准手续报企管部备案。
2、法定假日加班费视具体情况区别处理:凡公司统一组织加班的,按加班费标准执行(月工资/21.75天×2倍×加班时间,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不包括奖金、福利)。凡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均应安排调休,凡考勤有记载加班的,允许在一个年度内分别或集中调休。确实无法调休的,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支付加班费100元/天。
3、机关员工节假日正常值班均不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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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后勤人员
1、司机: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法定节假日值班费80元/天。
2、库管员(含装卸工):由物资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法定节日值班费90元/天,法定假日值班费60元/天。
3、厨师:按现行出勤规定排班,法定节日值班费90元/天,法定假日值班费60元/天(仅限公司统一安排)。
第三十条 车间、质检
生产车间及质检员工节假日值班,由主管部门在二次分配中自行掌握发放。(此项费用不计入计件工资总额)
第三十一条 夜班费:各部门应按照必须、必要的原则安排夜班,轮班制人员夜班费10元/班,其他人员15元/班。
第三十二条 员工加班原则上在与员工协议一致的情况下由所在部门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适当给予补休。补休假原则上本年度内休完,若为12月份的补休假,可顺延至下年度一月份补休。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视为加班
(一)公司在非工作时间组织的郊游及其他娱乐活动;
(二)正常工作日出差;
(三)非工作时间的培训活动;
(四)未履行审批手续的;
(五)因个人业务技能原因需要延长时间完成本职工作的。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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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企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行,原有其它考勤休假制度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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