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度_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4:08:4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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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度

旅游资源主要是指旅游业用以招徕或吸引旅游者观赏的自然风光、历史古迹、建筑成就和民族风情及人文习俗。

第一节 风景名胜旅游资源管理

一、风景名胜区概念: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1,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

2,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

3,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

二、风景名胜区的设立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风景名胜区的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鬼话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区域协议奥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景区采集标本、药材、林副,需管理机构同意,限定数量,指定范围。

四、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方针。

风景名胜区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一旦被破坏或毁灭,就将不覆存在。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①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②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

④乱扔垃圾。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1,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2,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广告

3,设置、张贴商业广告4,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五、风景名胜区的利用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风景名胜区内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线、安全警示等标牌。

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3,风景名胜区不得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4,风景名胜区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超过

允许容量接纳游览。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3个区域。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繁殖培育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第二节 人文旅游资源管理

一、人文旅游资源概述

指由于历史发展说产生的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旧物或文化传统。

包括:古代建筑、历史遗迹、民俗风情等。

文物的分类:

1,按文物的性质,可分为: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

2,按文物的来源,可分为:出土文物和传世文物。

3,按文物的保存方法:可以分为:馆藏文物和三存文物。

4,按文物的移动状态,可以分为:非固定文物和固定文物[文物保护单位]。

我国文物级别划分依据: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文物保护的范围:

在我国境内,下列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群、古建筑、石窟、石刻、石画。例:蓝田人遗址、北京十三陵、承德热河行宫、四川乐山大佛等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例:南京中山陵、北京**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例:刺绣、唐三彩、宋代零菱花镜

4,重要的各朝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保护。

二、人文旅游资源保护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我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文物的所有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2,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3,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属于国家所有。4,属于集体所有的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文物保护单位的法律保护

《文物保护法》将我国文物分为四个等级:

1,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3,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保护单位

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或直接指定报国务院核定并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

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我国对历史文化名城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为主、严格管理”的方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制度城乡建设规划时,事先要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将保护措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除实际需要,必须经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批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建设项目须经省级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三、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

我国的文物收藏基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馆藏文物;二是民间收藏文物。

馆藏文物是指由国有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收藏的文物。

馆藏文物如果没有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为举办展览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可以进行文物藏品调拨、交换、借用。

进行文物收藏品调拨、交换、借用时,必须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一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必须经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民间依法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进行流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依法继承或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

2,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3,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4,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

一般文物出口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除经审核,并发给许可出口凭证,文物出境必须从指定口岸运出。

第三节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

凡在中国境内,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旅游区(点),均可以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AAAAAAAAAAAAAAAA

国家旅游局设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国家旅游局设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旅游区(点)5A和4A.AAAAA级旅游区评定需要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国家旅游局评定:AAAAAAAAA

省级旅游局评定:AA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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