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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读书报告
日本法学者棚濑孝雄以纠纷解决和审判程序方面的开拓性学说而闻名,特别倡导以行为主体为中心的过程分析(也称方法论个人主义)。本书选取了数篇棚濑在此问题上的代表性论文,学生认为,对于理解其所倡导的过程分析理论,有重要的作用。
一、跳出审判棚濑指出,现代法律学研究,大多把焦点集中在审判本身,认为法学的任务仅仅是对于作为决定基准的法律规范和判例进行解释、分析。只关心判决,而对判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漠不关心;只考虑判决的做出,而对判决之后的效果漠不关心。法律学研究视角的狭窄,导致了理论上和现实中的双重缺陷:在现实法律生活中,社会上的纠纷并不都通过审判解决,即使是通过审判解决的纠纷也与诉讼外解决的纠纷紧密联系。在理论上,引起了反对法官根据裁量权进行任何立法性的创新的法条主义者,同允许法律解释和使用有弹性见解的现实主义的对立分歧。由于“现实中的审判既超越法律规定二呈现出复杂的形态,又不是与法学脱节的纯属事实领域之中的问题。”棚濑认为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跳出审判封闭空间,将审判视为过程,即程序参与者的互动作用的过程。
二、过程与个人跳出审判的棚濑,将纠纷解决的过程和个人在法律实施中的能动作用,纳入人们的视野。棚濑将作为社会规范体系的制度移向个人行动层次的社会过程。重视个人在法律实施中的能动作用。注重研究审判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这里,棚濑主要分析了合意型的纠纷处理。这种合意的基础在于价值多元的角色过程模式,制度变化的着眼点是个人以及私人自治的秩序。形成方式时强调个别价值实现及自由的交涉行为。同时将合意型纠纷解决处理与决定型纠纷处理(主要表现为审判)进行对比。可以看出,棚濑的合意与其理论中的“过程”、“个人”紧密相连,在纠纷解决中有重要地位。合意不仅是解决纠纷的重点,也是处理纠纷的起点。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棚濑的过程与个人并不等于否定了制度的意义。他充分肯定了社会科学的任务之一是将研究焦点集中在制度之上。即从实际观察到人们互动的过程中抽象出各种规则和制度,并考察它们与其他制度或社会整个构造、功能的相互关系。但制度的抽象化,往往使研究者忽略现实中使规范运作的个人。棚濑的理论恰恰发现这一点,使纠纷解决过程不失去内涵的前提下进行分析。
三、现实意义棚濑构思的依据使对美国小额法庭审案过程的考察,棚濑的理论引发日本的司法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审判的重点不仅仅局限于当事人与法官的沟通,更重视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小额法庭、ADR、司法改革、和解等都是我国近年来法学界,特别是诉讼法学界的热点探讨问题,棚濑的理论对我们改革的基础构建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此外,棚濑的理论中,有很强的东方传统思想。比如我们一直倡导的“和为贵”思想,常常是我们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托。还由于传统的厌讼思想,比较审判,调解往往在现实中得到更好的应用。西方一些法学家也开始研究东方的调解方式,这样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也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