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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及制度
目前,我县执行的是:“四项制度,两项政策”
四项制度-----①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③“少生快富”工程(包括: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和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即条例规定的农牧民领取《光荣证》家庭一次性奖励政策);④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②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由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直至亡故为止。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基本条件-----持有新疆行政区域内居民户口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
②农村居民女方年满45周岁,城镇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 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农牧民特别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后,不再重复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三、“少生快富”工程
(一)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目标人群基本条件-----①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政策的夫妻,即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计划生育政策仍然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夫妻,可以纳入工程实施范围;②自愿少生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③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按政策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而自愿少生两个子女,并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妻;已离婚、丧偶,现有两个子女已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现有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龄在40至49周岁的农村少数民族女性也可纳入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对自愿申请参加少生快富工程、符合条件的项目户,每对夫妻一次性奖励不少于3000元。
(二)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
未纳入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或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的农牧民家庭,包括以下情况:
①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家庭;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以上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③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家庭;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
奖励标准-----符合条件①②或③④中的丧偶家庭一次性奖励3000元,符合条件③④中的离婚家庭一次性奖励1500元。
四、边境县、贫困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
基本条件-----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②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三孩生育政策的农村少数民族夫妻;③按生育政策自愿少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自愿少生育两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④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⑤自愿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⑥已有两个子女并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现有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且年龄在40至49周岁的农村少数民族女性也可纳入特殊奖励范围。
纳入边境县、贫困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的对象,不能再纳入少生快富工程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奖励标准-----符合边境县、贫困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的对象,确认当年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丧偶的确认当年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离婚的确认当年给予一次性1500元奖励金);从第二年起,按每人每年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
两项政策-----①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子女报考区内普通高校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及区内初中班加分政策;②农牧区领取《光荣证》家庭参加合作医疗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享受高于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一般参合家庭补偿比例5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
一、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子女报考区内普通高校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及区内初中班加分政策
凡申请报考区内普通高校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及区内初中班加分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本人及父母均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
②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
③2007年1月1日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其子女不享受加分政策。
④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及区内初中班的报名学生户口性质按照当年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招生工作规定中“户籍条件”予以界定
加分分值-----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及区内初中班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区;报考区内普通高校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加10分。
二、农牧区领取《光荣证》家庭参加合作医疗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享受高于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一般参合家庭补偿比例5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对农牧区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参加合作医疗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比一般参合家庭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人口和计划生育应知应会知识
1、一法三规一条例一决定: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9.1施行,7章47条)三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10.1施行,6章42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10.1施行,25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9.1施行,15条)一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1.1执行)(2006.5.25修改,2006.5.31执行)
一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2006年12月17日颁布实施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25条。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是2008年5月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4、“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包括“关爱女孩”)的主题:2006年主题---关爱女孩与社会性别平等; 2007年主题---人口素质与独生子女教育;2008年主题---婚育道德与家庭幸福;2009年主题---生殖健康与生命质量;2010年主题---生育文明与和谐社会。
5、新时期宣传教育工作的“五大任务”即:建设新型生育文化,促进生育文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加强独生子女教育,提高人口素质;普及生殖健康知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6、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①我区的生育政策: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②晚婚晚育年龄: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
8、计划生育“三为主”方针: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
9、计划生育“三结合”:与计划生育家庭生产结合、生活结合、生育结合10、计划生育“三关爱”:人性关爱、人情关爱和人文关爱
11、计生协会的五项职能: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
12、协会会员的“三员”作用:政策法规的宣传员、邻里矛盾纠纷的调解员、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服务员
13、计生协会的“三自作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