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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村镇教育办公室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
根据党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方针,结合我镇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镇教育办建立“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在教育办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领导全镇教育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并接受上级党委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门的指导。
二、镇教育办“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由党、工会、团、教研和各学校校长、中心幼儿园园长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成员若干人,主任由党总支书记担任。
三、、镇教育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干部,教办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四、各学校设立“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支部书记或者校长担任,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镇教育办“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全镇教育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向上级报告工作,向下传达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负责研究制定精神文明工作的落实措施。
六、“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全镇精神文明建设的日常工作,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工作文件,组织“文明”活动的检查、总结、评比、奖励工作,总结精神
文明建设的工作,完成好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各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日常工作,按照镇教育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好精神文明建设的各种活动,总结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完成好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