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规章_司法所规章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3:16:5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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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所长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议。

二、自觉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领导全所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积级拓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当好基层党委政府的法律顾问,参与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四、负责全所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作风纪律建设,抓好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全所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五、制定司法所的各项工作目标、计划。

六、制定和完善司法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各项业务的审核。

八、根据本辖区的矛盾纠纷特点和出现的新情况,组织全所人员开展调查研究,采取措施,确保辖区内的稳定。

九、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群众和全所工作人员的监督。

司法所工作职能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重大解疑难民间纠纷。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臵帮教工作。

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7、代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司法助理员工作职责

司法所为县司法局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由区司法局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所年度工作计划,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准确、及时上报各项工作、业务开展情况材料及报表;

2、指导管理社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抓好调解中心日常工作,坚持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制度。认真组织开展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调查本辖区不同矛盾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的办法和建议,积极参与调处疑难纠纷,接待、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

3、组织学习法律、政策和司法业务知识,抓好本所的政治学习,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4、及时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5、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开展和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7、组织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臵帮教、社区矫正工作及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工作;

8、代表本所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反映重大业务问题。

档案管理制度

1、司法所每年年初,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完成上年度的文件资料、专业文书的归档立卷工作。

2、司法所要配齐档案设备,认真管理各类档案,做到存放有序、检索齐全、使用方便。

3、档案管理要规范。外人借阅、抄录档案有关资料,必须经所长或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不准随意在档案资料上涂改、勾划。

4、档案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平时做好文字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装订、保管等工作。

5、要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蛀、防潮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好无损。

6、档案的保管期限分长期和短期,短期为五至十年,长期为十五至二十年,凡超过保管期限或失去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文件资料由县司法局办公室审查后予以销毁,司法所不得私自销毁。

司法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扎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3、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忠实于司法行政事业,顾全大局,奋发进取,团结同志,爱岗敬业。

4、忠于职守,依法办事,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

5、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工作认真负责,办事雷厉风行,讲求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

7、遵守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严守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8、注意仪表仪容,执行公务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

9、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党规党纪,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自觉克服和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习惯。

10、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吃请受礼,不滥用职权打击报复。

1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请示汇报和请销假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1、按照上级部署,认真坚持矛盾纠纷大排查制度和重大活动期间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

2、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处,防止矛盾激化,每次排查调处后,要及时写出情况报告。

3、对排查出的疑难纠纷,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汇报。

4、对排查调处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详细的台帐登记。

请示汇报制度

1、定期向县司法局报告本辖区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情民意等工作的开展情况;

2、定期通报民间纠纷的发生和调处情况,重大疑难纠纷随时上报并及时调处;

3、定期上报各类月报表,季报表和年报表;重要工作开展情况、重要业务举措要随时向本乡镇和县司法局领导请示汇报;

4、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向本所所长(负责人)请示汇报,司法所所长(负责人)向本乡镇或县司法局分管领导请示汇报,特殊情况可直接向乡镇长、书记或县司法局局长请示汇报;

5、请示汇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全面。

业务公开制度

1、严格遵守《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全力履行司法所工作职责。

2、司法所干部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要敢于讲真话,办实事。

3、公开明示司法所人员、工作职能、工作职责,增强司法所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4、对司法所具体业务工作(包括办事程序,办事内容、办事结果)进行公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5、文明守信、礼貌待人,严禁办事拖沓,敷衍挡塞。

信息上报制度

1、各司法所在履行工作职责中,遇到重大、复杂、疑难的问题,应及时向基层股或局办公室汇报,未及时汇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所负责人或承办人员承担。

2、下列民间纠纷要在第一时间及时上报。①影响稳定,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纠纷。

②可能导致突发事件、激化为民转刑的重点纠纷。③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重大纠纷。④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纠纷。⑤有可能引起自杀的事件。

案件讨论制度

1、严格按照《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人民调解法》办理案件案件在暂行规定无明文规定,则提交集体讨论;

2、对未办理过的重大、疑难案件,办案人员认定不准的或相互有异议的,必须经由集体讨论决定;

3、案情复杂的重大、疑难案件,应提交片区司法所的全体同志讨论。全县分五个片区所进行讨论:(1)城关片区,城关片区含定东、定南司法所,由城关司法所的负责人牵头;(2)德新片区,德新片区含新巴、马场河、落北河、新铺司法所,由德新司法所的负责人牵头;(3)昌明片区,昌明片区含都

六、,岩下、猴场堡、旧治司法所,由昌明司法所的负责人牵头;(4)云雾片区,云雾片区含抱管、铁厂、窑上司法所,由云雾司法所的负责人牵头;(5)沿山片区,沿山片区含巩固、盘江司法所,由沿山司法所的负责人牵头;对重大、复杂、改变定性的案件要认真的作好记录,装入卷宗并及时上报。若案件承办人不坚持此制度,对当事人造成影响和损失的,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4、集体讨论必须有讨论记录,其记录不得丢失、涂改并交由所牵头的司法所负责人保管。

案件登记制度

1、司法所受理案件必须进行案件登记;

2、案件的登记范围:(1)诉讼代理案件登记。(2)非诉讼代理案件登记。(3)协办公证案件登记。(4)调处民间纠纷案件登记。(5)解答法律咨询登记。(6)代书登记等。

3、案件登记本必须记录以下内容:(1)受案时间。(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3)被申请人基本情况。(4)案件内容。(5)承办人。(6)办案结果。(7)结案时间。

4、承办人应在结案后及时将案件结果、结案时间告知案件登记人;

5、案件登记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归档工作。

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1、应聘担任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营企业、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4、主持调解纠纷; 5、解答法律咨询;6、代写法律事务文书;7、协助办理公证事项;8、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

四、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

五、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六、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七、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九、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十、具有家庭暴力之情形、丧失全部或大部分生活来源、家庭财产在5000元以下的婚姻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法律援助;

十一、当事人经济确实困难的,在办理遗赠扶养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等公证事项时申请法律援助;

十二、代书

对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盲、聋、哑、残疾、未成年人、妇女、儿童、农民工、残疾军人等代写法律文书,须出具经济困难之证明存档;

十三、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一、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性质

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臵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

二、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的对象

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3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

三、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工作的业务范围

1、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2、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

3、引导、扶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4、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重新违法犯罪的预防措施。

四、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程序

1、刑满释放人员持释放通知书,解除劳教人员持解除劳教通知书,到当地街道司法所到。

2、司法所为刑满释放人员建立档案,并签订帮教责任书,落实帮教人员,并为其开据介绍函。

3、刑释解教人员持介绍函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一、按照规定,接收矫正对象,办好有关衔接手续。

二、根据矫正对象实际,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三、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对矫正对象的认罪、守法、社会服务活动和学习等情况进行考核。

四、根据矫正对象的考核情况,依照规定提请对其进行行政奖惩和司法

奖惩。

五、对矫正对象实施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意识。

六、对矫正对象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提供指导。

七、对矫正对象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不断提高教育矫正的实效。

八、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九、加强与社区公安民警、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矫正力量的配合与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

十、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地方检察部门的监督,维护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十一、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臵的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装备物质器材管理制度 在司法所的办公用房、配发的各类物质、器材设备的管理上,坚决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制度。

一、办公用房的门窗、玻璃、水电线路要保持完好无损,若人为损坏,负责人自行负责维修,墙面卫生要保持清洁,若有人为不洁,负责人自行进行清理。

二、办公设施要保证完好无损,若办公桌、椅、文件档案柜、沙发、茶几等出现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三、配发各所的车辆、电脑、打印传真机、电视机、功放机、VCD、照相机等必须爱护好、管理好和使用好,任何人不得将以上设备拿回家或借给外单位的人员使,确保以上器材设备的使用寿命。

人民调解的范围 《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调处范围是民间纠纷,即主要是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组织不受理:(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受理的;(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6)其它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

廉政建设制度

一、认真总结廉政建设方面的经验,肯定成绩,分析现状,找出问题,制定措施,狠抓落实。

二、加强思想政治方面的工作,经常进行党纪、国法、职业道德和执法纪律教育,提高全所干警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全报干警要遵守“四条禁令”,即:

1、禁止政法干警接受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2、禁止政法干警对接待救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态度;

3、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4、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者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四、全所干警在执行公务中,依法办事,坚持原则。严禁以权谋私,行贿受贿,弄权勒索,徇私枉法;严禁公款吃喝、挥霍及进行经商娱乐活动;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旅行,接待外来人员要按规定进行;严禁参与赌博、嫖娼和其他违法活动;严禁利用职务吃拿卡要。

五、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实行“两公开一监督”,严禁办人情案、关系案。

工作考勤制度

一、全所干部职工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学习,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出勤,努力工作。

二、司法所实行签到签退制度,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工作日需进行签到签退,严格执行上下班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如因工作需要外出的,需向司法所所长说明。

三、司法助理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请病假、事假二天以内的的,需经司法所所长批准;请假超过二天的,经司法所所长同意后报县司法局基层股负责人和乡镇分管领导批准;请假超一周的,经司法所所长同意后层报县司法局局长和乡镇主要领导批准。

四、司法所所长请病假、事假二天以内的,报县司法局基层股负责人和乡镇分管领导批准;请假超二天的,经司法所所长同意后层报县司法局局长和乡镇主要领导批准。

五、凡私自超出批准期限的,超出时间按旷工处理,并视其情况进行处罚。

六、因病住院的须有医院证明,按医疗部门规定的天数由局长签批,擅自延长假期的以旷工处理。

安全保密制度

一、遵守《保密法》和各项保密安全制度,时刻提高警惕,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向危害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

二、印章由司法所所长专门保管,按规定办理使用手续,不得预盖空白条、空白介绍信和空白证明、证件。

三、各类密件必须按规定阅读范围传阅,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

四、全所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守则,坚持“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的原则,具体要求做到:

1、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2、不在私人通信、通话中涉及秘密;

3、不在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4、按保密规定存放、转递、清退和处理秘密文件、资料;

5、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返家或出入公共场所。

五、全所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私自带离工作场所或交给无关人员阅读;

2、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私抄或复印秘密文件、资料;

3、涉及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由专人用专用计算机处理;

4、司法行政内网、金盾网等涉密帐号、密码由专人保管,不得向他人透露;

5、业务报表由专人负责上报,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6、全所人员在下班前做到三查:一查机要文件是否入柜;二查电源是否切断;三查门窗是否关闭。

信息简报奖励制度

一、司法所按县局考核标准制定信息简报任务数上报县司法局基层股。

二、司法所将信息、简报任务数具体量化到个人。

三、信息简报要及时、准确,要注重信息简报质量,完成后由司法所所长签发。

四、信息简报被县司法局、乡镇采用的,一篇奖励伍拾元;被州司法局、县级刊物采用的,一篇奖励壹佰元;被省司法厅、州级刊物采用的,一篇奖励贰佰元;被司法部、省级以上刊物采用的,一篇奖励叁佰元。信息简报被多级采用的,奖励可累计发放。

司法所信息化应用、管理、操作制度

司法所信息化设施的配备目的是为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任何人不得挪作私人用途。本制度规定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有电脑及其外设、打印机、影碟机、电视机、网络系统及其它信息化设施。

一、各司法所所长或司法所负责人为各所信息化基础设施的主要责任人,有权利和责任监督工作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好本所的各种设备。

二、司法所工作人员有责任维护电脑的稳定和整洁,不得随意安装和删除电脑中的文件及程序。不得随意使用由他人管理的信息化基础设施。

三、各所所长或责任人负责保管信息化基础设施的钥匙和密码,离职换岗者需在办理手续时移交钥匙和密码。

四、严禁私自拆卸信息化基础设施,不得随意换机。

五、信息化基础设施的人为损坏赔偿责任由使用人承担,丢失赔偿责任由视具体情况由相关人员承担;赔偿比例根据责任大小分配;责任的划分由局办公室和基层股调查研究后确定。

六、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使用信息化基础设施的过程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在不熟练的情况下操作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化基础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异常,要及时报修。

七、电脑的主要用途是查阅资料、完成各项司法行政工作,不得用电脑播放用于个人娱乐的歌曲和影片,不得用电脑上网聊天、玩游戏,不得上不良网站。不得在电脑中随意安装与办公无关的软件,个人资料保存需定期备份到其它电脑或存储器。

八、局办公室和基层股负责定期对信息化基础设施进行检修,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司法所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一、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坚强的政治观念、良好的组织纪律观念,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争先创优意识。

二、司法所应根据实际,制定出年度、中、长期工作目标和任务以及所长任期目标,工作人员的工作目标等。

三、所长任期内必须使司法所各项义务工作规范化,达到标准化司法所要求,或在现有成绩基础上争先进位,名列同行前列。

四、所长在任期内应确保全所工作人员无违规乱纪,无重大过失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无违章操作。

五、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指挥和组织分配,顾全大局,不做有损于司法干警形象的事,让领导放心,使群众满意。

六、全所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党委,政府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团结一致,开拓进取,锐意创新。

司法所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自学刻苦的良好学风,按期完成局、所安排工作的政治业务学习任务。

三、坚持每月一次集中学习政治业务知识,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8小时,做到学习有计划、有记录,个人有笔记、有心得。

四、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鼓励自学成才。

五、政治学习主要内容是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业务学习侧重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具体的业务学习。

六、按时参加县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和会议。

七、在集体学习期间,要认真听、记,不得交头接耳和随便离开,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所长批准。

八、建立学习档案,按学习要求写出个人学习笔记、发言提纲、心得体会,做好学习总结。

信息上报制度

1、各司法所在履行工作职责中,遇到重大、复杂、疑难的问题,应及时向基层股或局办公室汇报,未及时汇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所负责人或承办人员承担。

2、下列民间纠纷要在第一时间及时上报。①影响稳定,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纠纷。

②可能导致突发事件、激化为民转刑的重点纠纷。③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重大纠纷。④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纠纷。⑤有可能引起自杀的事件。

司法所考核奖惩制度

一、建立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按照上级主管机关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各个岗位工作目标。确定相应考核项目、考核分值。

二、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根据安排统一进行,日常考核随时进行,逐项打分,以得分多少确定考核结果。

三、年终公开考核结果并上报上级主管机关,对取得较好成绩的给予表扬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工作人员建议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相关处分。

四、制定奖励办法,对受到党委、政府或上级部门表彰,完成规定在职学历教育,在省、州、县刊物上发表文章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

社区矫正制度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续。

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每周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参加一定的社区公益劳动。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消假。

五、对违反管理、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

司法所接待接访制度

1、群众来信、来访均应作好登记;

2、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需由司法所处理的,应由所长签发再交有关承办人处理,处理结果应向所长报告;

3、注明由司法所负责人收的来信,应交由所长拆阅;

4、群众来访反映或咨询问题的,接待人员应耐心听取他们的反映和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5、对于能当场处理或答复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或答复。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及时汇报,由所领导作出决定;

6、对于群众反映的情况,如不属司法所处理的,应说明情况,介绍前往,并告知由何部门处理。

7、接待来访群众要热情耐心,答复要准确,处理要及时;

8、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限制当事人的权利。

司法所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按上班时间到接待室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处理有关事务。

二、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三、遇突发事件或矛盾激化的纠纷,应积极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处理,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

四、值班时应注意室内卫生,保持良好的值班环境。

司法所工作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司法所各项制度,档案齐全、规范,司法所政务公开内容、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工作公示内容等均上墙公示,保障司法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实现司法所工作有效、高速运转;积极开展规范化司法所评选和司法所等级达标活动,积极开展争创“人民满意司法所”、“人民满意司法助理员”评选活动。充分发挥司法所“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积极为基层办实事。

二、加强司法所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继续深入开展“三大主题” 实践活动,提高司法所人员反腐倡廉意识,着力解决在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司法所人员的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司法所人员年参训率达到100%。

三、指导建立健全本辖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委会做到“六有”、“四落实”;做好人民调解组织备案登记和专职调解员的推荐工作;组织本辖区的调解员培训工作,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培训率达100%。

四、组织指导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每月到各村调委会指导工作不少于一次,积极参与调处重大矛盾纠纷;积极开展“四无”村活动;各人民调解组织对纠纷登记清楚、准确;调解协议文书制作规范;有人民调解业务学习资料;民间纠纷调解率达100%以上,调解成功率达96%以上,因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的控制在辖区纠纷总数的0.5%。

五、规范和落实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的衔接和管控措施,减少脱管和漏管现象。坚持定期排查制度,摸清所辖范围内刑释解教人员的底数、去向、就业安置、家庭、现实表现及重新违法犯罪等动态情况;重点加强对有重新犯罪倾向和“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各项帮扶政策,最大限度消除不稳定因素。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率达95%以上,安置率达85%,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内。

六、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完善工作制度,认真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无重新违法犯罪。

七、积极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及法治城市创建工作领导机构,配备有专(兼)职人员,建立信息员、联络员队伍;创建法治城市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和报送各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和创建法治乡镇工作计划、总结。

八、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任务、有活动;落实领导干部、乡镇机关和村组干部的法制培训;加强村民和暂住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法律六进”、“送法下乡”等活动,村民受教育面不低于80%;深入开展 “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乡内行政村100%开展依法治理,民主法治村达标率为15%。

九、指导本辖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积极开展“一村一法律顾问”等农村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完善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站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制度建设。

十、加强报表报送工作,每月、每季度按时报《司法所工作月(季)报》、《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统计表》、《帮教安置工作统计表》、《社区矫正工作统计表》以及应按时报送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月报、季报、年报。

十一、认真完成综治、维稳、防邪、信访工作及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全所人员应当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优质高效、公开公正地办理各类案件。

二、凡是在办理案件中,因主观及故意或过失或恶意串通、越权办案、虚假承诺等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或影响恶劣的,坚决予以追究。

三、根据过错的原因、性质、情节、后果、责任的大小及认错态度,区别不同情况由本所写出报告报请县局处理。

四、报县局处理的有:党纪、政纪处分;通报批评、扣发津贴、赔偿损失;离岗培训、限期调离、予以辞退。本所处理的有:提出批评和书面检查。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凡是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责任人,一律取消本人本年度的评优、评先及立功受奖资格。

安置帮教工作任务

一、制定和实施安置帮教工作计划。

二、检查、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安置帮教工作落实情况。

三、了解、掌握和做好辖区内的安置帮教工作。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研究、协调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组织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法制教育。

七、协助乡镇表彰奖励在安置帮教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八、协调各有关单位积极开展安置帮教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一、对辖区内的两劳回归人员,及时登记造册,建立帮教档案,并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村(居)委会及刑释解教人员家属。

二、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做好两劳回归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引导、辅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三、定期对村(居)委会的安置帮教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随时了解掌握帮教情况,上下沟通,反馈信息,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帮教管理、控制措施。

四、对帮教对象要做到基本情况、家庭状况、与他人交往、去向、思想情况清的“五清”。

五、对帮教对象要做到要做到有困难时必访、有挫折时必访、有疾病时必访、有婚丧时必访的“四访”。

六、对帮教对象要做到安置到位、帮教到位、政策到位、服务到位。

七、对帮教对象要做到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帮教、管控措施落实,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推荐给上级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而造成刑释解教人员脱管、失控,导致其重新违法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报告上级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级帮教制度

一级帮教:对表现差,随时随地有可能重新违法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实行重点帮教,并配合公安派出所严密控制,及时打击重新违法犯罪。

二级帮教:对表现一般,思想基本稳定,但有继续违法犯罪趋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要会同乡镇村干部、家属和亲友进行帮教。

三级帮教:对表现好,思想稳定,工作落实,家庭和睦,重新违法犯罪可能性较少的刑释解教人员,会同村干部、调解组织、家属和亲友进行帮教。

社区矫正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监外执行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在社区中对上述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

一、办理各项业务要认真登记,做好受理事项的详细记载。

二、定期对受理的事项和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按时上报。要求有情况、有分析。统计数字必须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虚报、谎报数字。

三、所有需要保存的资料要分类存档。上级要求统一格式的卷宗,要统一格式整理归档。交接要有登记和履行手续。

四、所有档案要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各类卷宗的装订要完整、齐全、规范,分门别类、有序存放。涉及国家机密和当事人隐私的案卷列为密卷,并加注密卷标记。

五、档案员必须遵守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定期检查和清点,做好防损、防潮、防火和防盗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档案保管期限:短期为五年或长期。对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报县局批准后销毁。

六、借阅档案要严格履行借阅审批手续,密卷要严格借阅范围和时间,不得私借或者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不经准许不得私自复印卷宗中的内容,要及时收回借出的卷宗。

司法干警纪律

一、不得私立章法。

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力。

三、不得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施行处罚。

四、不得接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五、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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