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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加强进口药品流通管理工作,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以及《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规定》(国药管市[1999]253号的要求,我局将于1999年10月20日起开始受理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制度,目的是强化药品监督管理,从源头掌握和了解进口药品的情况,便于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进口药品中的违法行为。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必须在与国外制药厂商签订国内销售代理协议2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请尽快通知辖区内有关单位,并协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工作。
二、为提高备案信息的准确性、高效性,方便进行管理、查询,本备案制度实行计算机化管理。各企业备案申请采用计算机软盘报送方式,每次申请备案,无需领取申请表格,备案所需填报表格均内置于备案企业端软件中,由软件自动处理、打印,各备案申请企业应首先从备案受理部门领取所需软件,或从互联网上直接下载(网址:http://cdrug.126.com),详细使用方法见软件说明书。
三、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需按《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规定》第五条规定报送各项材料、申报软盘以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备案申请表,提交的各项材料及申请表内容应保证准确、完整、详实、一致。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稽查处暂为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受理、审核部门,地址:北京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联系电话:(010)68313344-0708。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