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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政监察支队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为了增加工作透明度,更好地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增强党的执政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处室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通报和报告的主要内容
1、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处室的贯彻执行的情况。
2、贯彻市水利局重要工作部署及局党委领导重要指示的情况。
3、本处室在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
4、本处室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
5、本处室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6、本处室重大违纪案件、重大事件的查处情况。
7、本处室内设机构调整及干部职工的重大奖惩等情况。
8、党员领导干部按规定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
9、其他需要通报和报告的重要情况。
二、通报和报告的范围
1、上级主管部门;
2、本处室全体干部职工;
3、其他需要通报和报告的有关单位或人员。
三、通报和报告的时间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市委领导重要指示的情况,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在本处室的贯彻执行的情况,事关处室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请示,不涉及保密事项的,及时在本处室进行通报。
2、本处室在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等,及时向本处室全体干部职工通报。
3、本处室内部机构设置,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等,视不同对象范围和要求,采取按月、按季度、年终或其他灵活的方式进行通报和报告。
4、阶段性、临时性、一次性的工作,适时通报。
四、通报和报告的形式
根据不同内容、性质、要求和对象,采取多种形式和层次予以通报和报告。
1、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请示的事项,采用书面形式。
2、向处室干部职工和其他局直属单位以及有关单位通报的事项,采用召开会议、印发文件、设立公开栏等形式进行通报。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