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对接”的制度架构略谈_公调对接工作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6 14:35:1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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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的制度架构略谈

□文/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司法局 隋仲飞

【内容提要】人民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制度是基层人民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相沟联,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规范而形成的一种纠纷处理机制。从理论上剖析了“诉调对接”的基本内涵和正当性基础,寻求“诉调对接”的存在价值,指出“诉调对接”是实现司法救济与社会救济互补的最佳途径和有效平台。结合司法实践,就“诉调对接”制度架构的指导思想、目标与任务、组织建设、办事机构、运行程序和保障体系建设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等阐述一些新观点。

【主题词】诉调对接 制度 架构

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以及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了新机遇、新活力,也带来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高发、多发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在“社会转型期”与“矛盾凸显期”相互交织与作用和“诉讼爆炸时代”与“大调解时代”相互沟联与融合中处理社会矛盾纠纷,推进社会管理优化,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当今必须研究、探索、实践的一个时代课题。

为回应社会转型期社会对诉讼和多种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资源与力量的需求,党和政府及司法界积极尝试将诉讼化解矛盾纠纷与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的有机结合,推行“诉调对接”改革,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已初见成效。2003年,江苏省南通市率先在全国首先探索并实践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开创了诉调对接、公调对接、检调对接工作新局面。2008年,中央将“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纳入统一的司法改革部署。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开始实践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活动。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其中第(二十六)项将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任务分解到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会、财政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检总局、法制办、信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落实。这都为全国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推进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构建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政策、法律支持。所谓诉调对接,从广义上讲,是指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处、行业调解、仲裁以及其他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有效衔接的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或方式。狭义上讲,仅指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或方式。本文仅从狭义角度论述人民调解与诉讼对接制度的架构问题。

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以下简称“诉调对接”)制度是大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广义诉调对接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诉调对接就是指基层人民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相沟联,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规范而形成的一种纠纷处理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化解矛盾纠纷,消除当事人纷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执法、司法与相对人以及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与稳定。这种制度架构的基本内涵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与任务、领导组织、办事机构、运行程序和保障体系建设以及构建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等等,其中运行程序是核心。

一、诉调对接制度架构的指导思想

诉调对接制度架构的指导思想是指建设和实行诉调对接制度所遵循的依据和达到的目的。笔者认为,构架诉调对接制度的总的指导思想应当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整合资源、凝聚合力、协作服务”方针,建立健全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的职能作用,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为推动内蒙古平安、法治、和谐、美好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诉调对接制度的目标任务

诉调对接制度架构的目标是诉调对接的一个方向问题,任务是指诉调对接所担负的责任。笔者认为,诉调对接制度的目标任务应当是:以构建平安、法治、和谐社会和优化社会管理为目标,整合诉讼与人民调解资源,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及其运行机制并使其逐步完善。牢固树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按照“宜调则调,能调则调”的原则,从法理、情理、事理等各方面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纷争;按照“民调中引入诉讼,诉讼中引入民调”的原则,依法

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在全区范围内选聘3-5名懂法律、通政策、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为人公正,联系群众,忠于法律和社会公德的社会志愿人员,如退休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官、法律院校教师等等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持证上岗,专职调处,全日制工作。

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组织、制度、工作、补贴补助“四落实”和有工作场所,有办公桌椅,有电话,有电脑,有打印设备、有标牌,有印章,有文书,有统计台帐“九有”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名称、标牌、印章、标识、制度及文书格式与法律规定规定相统一的“六统一”标准实施规范化建设。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诉调对接中心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实行规范化建设。

五、诉调对接的运行机制

诉调对接的运行是指循着诉调对接的根本目标和规则主动行动和实施,通过诉调对接的行动和实施展示诉调对接制度的价值和意义。诉调对接制度如何规范并进入实际和有效运行,是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的核心问题。笔者认为,诉调对接的运行机制应当秉持来自实践又高于实践的思路予以设计,充分发挥其程序特性和实体处理的适应性,应当以实践中的制度需求为主线,辅之以专业性的调控和保障,站在纠纷处理和谐、顺畅和简便、快捷、经济的立场,在运行上应当设计为“诉讼→调解”运行、“调解→诉讼”运行、交叉运行和辅助运行四种机制。

(一)“诉讼→调解”运行机制。就是指以基层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为原点,将可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向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辐射分流,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本着方便、就近、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省行政资源的原则,将受理的矛盾纠纷再向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当事人居住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分流、调处,一脉贯通,环环相扣,紧致有序,无缝对接,此运行机制应当说是诉调对接的关键环节,其任务是完成诉调过程的连接与协调。笔者认为,应当着重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设计:

1、建立紧致有序的衔接机制。衔接机制是诉调对接的关键环节,任务是完成诉调过程的连接与协调,一般包括下列环节:

(1)诉调对接的启动。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收到纠纷当事人(原告)起诉状后、正式立案前,首先进行预立案登记和是否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审查,向当事人(原告)发出《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建议书》,征询当事人(原告)是否同意人民调解的意见,当事人(原告)同意人民调解的,由诉调对接中心填写《×××人民法

亲属关系,诉讼容易使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激化,故此类纠纷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物业纠纷都发生在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之间,他们之间的服务和被服务关系有可能长期存在,如果对立情绪不解除或继续激化,不利于后期物业服务的顺利进行,所以此类纠纷一般应当通过调解解决;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由于此类纠纷的诉讼收益甚至会小于司法资源耗费的价值,故直接进入诉讼程序,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的纠纷一是当事人虽到法院起诉,但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不予受理;二是法院预立案初审时发现当事人可能承担很大败诉风险的纠纷,如当事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通过诉讼程序无法保护的自然权利纠纷等,对这类纠纷,本着平息纠纷维护稳定的原则,人民法院就可以尝试引领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寻求解决,人民调解不成的,建议当事人通过某种合法方式和途径寻求解决。分流此类纠纷,表面看法院似乎在做份外事,但却十分有利于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使诉调对接成为维护稳定的减压阀;设臵“其他适宜进行诉前人民调解的纠纷”兜底条款,主要是因为现实情况不断地在发生变化,各种新类型的纠纷不断地在涌现,为了体现诉调对接的包容性和与时俱进而设臵。

(2)人民调解工作室受案审查。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收到诉调对接中心《×××人民法院诉调对接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后,依照《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再审查,重点审查纠纷是否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原告是否同意人民调解、纠纷当事人住所地等情况。经审查符合人民调解条件的,向纠纷另一方当事人(被告)发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建议书》,征询当事人(被告)是否同意人民调解的意见。当事人(被告)不同意人民调解的,或者经审查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制作《×××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诉前人民调解案件审查复函》,自收到《×××人民法院诉调对接案件移送函》之日起一般在三到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诉调对接中心履行诉讼案件受理程序。

(3)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立案与指派。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经审查认为纠纷案件属于人民调解受案范围的,由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程序进行立案登记,征询纠纷双方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由当事人双方填写《人民调解当事人确认书》,然后将《人民调解立案登记表》和《人民调解当事人确认书》连同诉调对接中心移送的材料一并移送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分流至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受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进行调解。

按照《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当事人共

案件受理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审理,并在裁判文书中对诉前调解情况予以说明。

人民调解协议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签名同意,自最后一名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同意之时起生效。

《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终结通知书》除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和向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报送的外,应当在人民调解案卷中存档三份,一份立卷归档,两份装入案卷备考袋备查。

(6)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经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按照《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自人民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共同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基层人民法院收到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后,进行诉讼立案受理,向各方申请人发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受理通知书》。

人民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速裁庭审判员一人使用简易程序审查审理。经依法审查审理后,认为人民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作出《×××人民法院确认决定书》;对不符合确认条件决定不予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作出《×××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决定书》,送达各方申请人。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以及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不予确认。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调解协议纠纷和人民调解协议确认案件可以调阅人民调解案卷,案件审理终结后一般在五到十个工作日内归还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或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基层人民法院在确认案件审结后一般在三到五个工作日内将《×××人民法院确认决定书》或《×××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决定书》抄送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和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当事人收到《×××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决定书》后,可以通过原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再行组织调解,变更原人民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人民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直接申请预立案人民法院向下履行立案受理程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解案件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并将该案卷复制一份,交由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立卷归档,原件在本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

在上列顺向运行机制中,尤其注意在预立案征询纠纷当事人(原告)是否同意先行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人民法院建议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期间,原纠纷的诉讼时效自诉调对接中发出《诉调对接案件移送函》之日而中断。经调解达不成人民调解协议的,自纠纷当事人收到《人民调解未达成协议结案通知书》之日的第二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人民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等内容。

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当事人共同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遵循“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等原则进行调解。

诉前纠纷人民调解案件的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等权利并应当履行“如实陈述纠纷事实;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自觉履行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等法定义务。

(二)“调解→诉讼”运行机制。就是指属地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将调解案件引入到诉讼,具体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纷争,人民调解组织跟踪实施调解,二是对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纠纷,引导当事人到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笔者认为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设计:

1、启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纠纷,为当事人出具《人民调解终结通知书》,然后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意见,耐心细致地从促进当事人之间和睦,不再激化对立情绪,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阐明调解不成走诉

03、审理。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履行执行调解、和解程序,各办案法庭如刑事审判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审判庭履行行政赔偿调解,再审法庭履行调解程序等凡是有涉及调解的,都可在履行调解程序时,向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发出《邀请人民调解员到庭参与调解函》,邀请人民调解员到庭参与调解。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收到邀请函后及时指派人民调解员按时到庭参加司法调解。法庭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调取人民调解案卷的,填写《调阅人民调解案卷函》,向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或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出,调阅完毕后及时归还。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从人民调解员对当事人掌握的情况以及调阅的案卷中,寻求司法调解路径和方式方法,便于司法调解目标的顺利实现。

人民法院在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双方确认案件时,应当按照本文关于诉调对接“诉讼→调解”运行机制第(6)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论述的程序办理。

4、委托调解。笔者认为,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办理执行案件履行调解、和解程序,各办案法庭如刑事审判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审判庭履行行政赔偿调解,再审法庭履行调解程序等,可以将事实清楚(或证据确凿)、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焦点不多的案件的民事部分委托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组织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人民调解,委托时应当填写《诉讼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函》。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制发《×××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及时反馈调解不成的情况,基层人民法院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5、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遇后备案登记。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对逆向运行的诉调对接案件应当制作登记簿,进行遇后备案登记,并将登记簿存档,以备统计分析之用。

(三)交叉运行机制。交叉运行就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进行调解程序时可以邀请纠纷当事人居住地的人民调解员到场协助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疑难矛盾纠纷时,可以邀请法官到场进行具体指导,相互融合,和谐顺畅的处理纠纷。人民法院邀请人民调解组织派人民调解员参与司法调解时,由办案法庭向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诉调对接中心提出申请,由诉调对接中心向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发出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司法调解函,再由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指派人民调解员到法院办案法庭参与司法调解,对达成的调解协议适用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法

2度,及时实施稳控措施,联动处臵。

5、业务培训机制。基层人民法院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适时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通过集中学习、业务培训、观摩开庭、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员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调解的能力和水平。

6、民调组织协作配合机制。在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中,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密切配合,互相协作,互通情况,紧密衔接,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指派人民调解案件要根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和相关规定,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要无条件受理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指派的人民调解案件,不得推诿。受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依法进行调解,并按规定通报情况和传递法律文书。

7、检查督导机制。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对受案的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进行及时的督察和督办,严格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狠抓案件质量管理。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和诉调对接中心在开展工作中,自觉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基层人民法院在办理有人民调解参与的案件时,应当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人民调解组织和当事人的监督。

8、违规处理机制。办理涉诉纠纷调解案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被当事人举报或经基层人民法院、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自行查处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触犯刑律的,交由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侮辱或殴打当事人的;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查处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徇私舞弊,违反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不按本方案有关定办理相关案件的,一经查出,由基层人民法院予以严肃处理。

9、统计分析机制。统计分析机制是考量诉调对接成果和研究诉调对接理论与实践的有效途径,在诉调对接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和诉调对接中心的统计分析工作应当按照“分中有合、合中有分、密切协作”的制度进行。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按照区司法局考量诉调对接人民调解案件统计上报时间和对项目、内容等的规定进行案件统计和分析,属于行政管理情况统计分析,不属于办案数量统计分析;诉调对接中心按照本院或上级法院关于诉调对接案件统计上报时间和对项目、内容等的4

七、诉调对接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基层人民法院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分别结合本单位实际切实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分别将诉调对接工作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日程,定期听取所属职能部门的情况汇报,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诉调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将诉调对接工作分别纳入本单位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积极投入人力、无力、财力,推进诉调对接规范化建设。

(二)物质保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日常工作运行的经费保障和人力保障,如规章制度制定、人民调解文书制发、人民调解员选聘、人民调解员补贴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因本单位开展诉调对接及运行所需经费由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支出;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提供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业务用房,办公桌椅、制度公示图版、调解庭桌椅等设备设施。基层人民法院因本院开展诉调对接及运行所需经费由该基层人民法院支出。

(三)制度保障。诉调对接制度是诉调对接工作中应当遵守的办事规程、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它不但规范诉调对接工作的结构和秩序,也蕴含着社会诉调对接工作的专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笔者认为,在构架诉调对接机制过程中,必须建立若干工作制度予以保障,而且需要在工作中逐步建立和完善,但在诉调对接制度建立之初必须重点设计如下制度:

1、明确涉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受理诉前纠纷人民调解案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得吃请受礼;除纠纷当事人约定许可外,不得在同一纠纷或相关纠纷诉讼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参与人民调解的法律服务代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公民个人,不得在同一纠纷或相关纠纷诉讼中担任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2、建立诉前人民调解员回避制度。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当事人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如:是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纠纷有利害关系;与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等应当回避的情形时,人民调解员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调解员回避。被申请回避的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纠纷的调解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人民调解员是否回避应当由诉前纠纷

6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法院共同提出建议,报请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八、诉调对接制度架构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要深刻认识诉调对接在化解纷争、维护稳定、保障当事人权益、有效利用资源,降低司法行政成本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凝聚责任感和使命感,科学设计诉调对接制度,积极研究制定诉调对接工作规划,并组织和督促落实,不断促进使诉调对接制度更加便捷、灵活、高效。

(二)抢抓机遇,迅速启动。如今,全国各地都在如火如荼地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各地有很多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值得借鉴。更主要的是诉调对接工作有充足的政策和法律保障。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对这种机纠纷解决制的的渴望与期待,都成为当今构建诉调对接机制时代机遇,也为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管理创新、探索工作改革、节省司法和行政资源提供了大胆实践的平台,因此,应当抢抓机遇,迅速启动。

(三)齐抓共管,狠抓落实。基层人民法院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立足本职,树立诉调对接工作为己任的思想,积极研究和落实诉调对接各项措施,以实用性为目标,科学设计体制建设方案和诉调对接运行流程。对诉调对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应当解决的困难,要合力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推诿,不扯皮,不走过场,不搞形式,讲求效率和质量,真正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不同形式和方法,借助不同媒体大力开展诉调对接宣传工作。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诉调对接中心是宣传诉调对接这一新生事物的主阵地、主窗口,切实做好业务公开和事项告知,真正让每一位到法院申请立案的当事人知晓诉调对接制度,认识诉调对接制度,运用诉调对接制度,让他们真正享受诉调对接的成果。同时,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宣传阵地,开展宣传活动,让社会、让企事业单位、让社区居民知晓、认识诉调对接制度,相互宣传诉调对接制度,相互运用诉调对接制度。

(五)积极探索,不断创新。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和诉调对接办事机构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在诉调对接机制运行中,认真分析、研究诉调对接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及时应对新形势、新变化,善于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出新举措,总结新经验,展示新动态、新亮点、新举措、新成果,取得新成效,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适应本土环境和纠纷当事人实际需要的科学的诉调对接工作体制和机制。

8认识,并在制度设计上坚决予以规制。

综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利益的深刻调整,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将继续出现许多新型的矛盾纠纷,类型复杂化、主体多元化等特点将会充分体现。相对单一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多机制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不难发现,诉调对接制度的构建,实际上是对传统人民调解机制的拓展和延伸,是人民调解机制的发散和扩大,是对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一次深度突破,从矛盾解决机制构建的应然性和实然性而论,诉调对接机制无疑是新时期筑牢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一个内在和必然要求。

作者简介:隋仲飞,男,1966年生,蒙古族,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赤峰市元宝山区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社区矫正股股长。

Tal:0476-3508997 3508148 *** Zip code:024076 Fax:0476-3508148 E-mail:ybzf@163.com或ybsqsfj1984@163.com 完稿时间: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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