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文书审批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文件审批制度”。
鉴定文书审批制度
一、司法鉴定文书必须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制作。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等四种。
二、司法鉴定人拟制作的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经参与鉴定的人员一起讨论起草,如遇不易确定的鉴定文书应当经中心集体讨论,形成会议记录。
三、司法鉴定人起草的鉴定文书正式定稿前必须报中心负责人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文书制作程序的合法性;
2、文书内容的科学性;
3、文书形式的规范性。
四、经中心负责人审查认为应当重新鉴定或补充修改意见的文书,由负责起草鉴定文书的鉴定人负责牵头重新鉴定或补充、修改、综合。重新鉴定或征求意见的文书需再次集体研究的,应当提请中心集体研究审定。
五、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符合规范,审定前一律不编写文号,审定后按有关要求编写文号、签署鉴定人名字(2人)、加盖中心印章。
六、经中心负责人审定或中心集体研究审定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在三日内印发。
七、已经相关程序审定的鉴定文书不得随意更改,但确有错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