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蜂楼小学教师任用制度_胡家小学教师考勤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1:47: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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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蜂楼小学教师任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省政府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为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精简和优化教职工队伍,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资源,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任用对象

教师任用制度的实施范围是学校的在编教师(包括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以工代教人员)。

三、教师任用的基本原则

1、按编设岗的原则。学校编制由上级有关规定核定。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岗位设置以教学岗位为主,严格控制管理岗位职数,并明确规定各工作岗位的责任,然后进行教师任用。

2、教学为主的原则。教师任用体现教学为主的原则,首先应确保教学工作的需要,然后再考虑其他工作需要。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

3、结构合理的原则。以学科为基准,同时考虑学科结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原则,并根据教师的专业特长进行任用,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特别是优秀教师的作用。

4、逐级任用的原则。学校教师任用,按照先任用中层干部、年级组长和教研组长,后任用班主任和科任教师,最后任用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顺序进行。

5、优胜劣汰的原则。教师任用以学校综合评估方案为依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任用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教师,对于德才表现一般,业绩较差的教师实行末位淘汰。通过教师任用,保留教学骨干,防止优秀教师外流。

6、优化队伍的原则。在教师任用中要做到吐故纳新,按照竞争择优、人事代理的办法,任用30周岁以下统招的师范类大专院校以上毕业生任教。通过吐故纳新,逐步优化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7、协商一致的原则。教师任用实行双向选择,学校可以选择教师,教师可以选择学校设置的工作岗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任用结果。

8、保持稳定的原则。学校大部分工作岗位聘用本校的教师,用小部分工作岗位进行教师交流。

9、公开任用的原则。教师任用,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任用条件、任用岗位、任用职数、应聘名单、资格审查结果、综合考评结果、拟任人员名单和任用人员名单都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四、任用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任用教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备教师资格,具有与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学能力或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工作能力;

5、愿意接受学校的聘用,并在聘用合同中保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任用:

1、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2、因各种问题,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者;

3、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影响恶劣者。

五、教师任用的方法步骤

任用工作小组由校长,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组成。任用工作小组负责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综合考评聘用对象的德才表现和业绩情况,提出聘用意见,报教办批准、备案。

教师聘用主要的方法步骤是:

1、公布工作岗位、岗位职数、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教师根据学校设置的工作岗位,结合自己的专业特长和教学能力,向聘用工作小组递交《应聘意向书》。应聘情况张榜公布。

3、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张榜公布。

4、聘用工作小组对提名的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的主要内容是应聘人员“德、能、勤、绩”的表现情况。综合考评后,根据择优原则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教办批准、备案同意。综合考评的结果和拟聘人员名单要张榜公布。

5、学校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学校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因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

六、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教师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聘期内退休的人员,其聘用合同只能签订到退休月份为止。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学校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和其他财物。

七、教师聘用的考核制度

学校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并且尽量做到与岗位的实际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工作小组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分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学校负责人审定。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八、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

1、学校、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外出逾期不归的;(3)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影响恶劣的;

(4)违反规定,向学生乱收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5)失职、渎职,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和其它法律、法规受到开除处分的;(7)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的;

(8)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教学工作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9)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工作岗位的。

3、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聘的受聘人员;(1)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医疗期满,不能从事本职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工作考核仍不合格的。

4、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1)受聘人员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教师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选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之外,受聘人员要求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向学校提交解除合同的书面报告,经学校讨论研究并报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在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请求,如仍未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九、人事争议的处理办法

为了保障教师聘用制度的实施,聘用合同订立后,学校与受聘教师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学校应当保障受聘教师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教师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为了妥善处理教师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学校和受聘教师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教师聘用中的争议问题。受聘教师与学校有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年度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先由教育行政部门调解,调解无效后,当事人可再向万载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县人事劳动局)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各乡镇和中小学领导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落聘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教师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

十一、超编人员分流办法

1、学校聘用后,超编人员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调剂,安排到缺编的学校上岗。若拒不服从安排,作自动离岗处理,并按有关程序予以辞退。

2、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脱产进修学习(含在职教育研究生)的教师,可享受80%的基本工资(职务等级工资+职务等级工资10%+活工资+教龄津贴),学习期间列入该校非在职人员编制。脱产学习期限为提高一个学历层次需要的时间,超过学习期限不返岗者,作自动离岗处理。其他专业的研究生停发工资,编制列入非在职人员类。

3、超编学校落聘教师工龄满20周年,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由于身体原因,及其本人要求,可同意提前离岗,或根据自愿,到缺编学校上岗。提前离岗人员列入该校非在职人员编制,离岗期间教龄照计,工资待遇按财政统发工资发给。离岗期间如遇正常调资时工资照调。高中学校如确有工作特殊需要,报县教师聘用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作特殊处理。

4、教师服现役的,按照县民政部门提供的有关政策:“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优待的标准”中的第二条“入伍前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义务兵家属,由其入伍前所在单位按不低于其入伍前基本工资(即:职务等级工资+活工资+10%补助工资)70%的标准按月发给优待金,其中,中专以上毕业的按其基本工资发给优待金”执行,并将编列入该校非在职人员类。

5、患绝症无法坚持正常工作者,其编制列入非在职人员类别。其它长期病休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

十二、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归王蜂楼小学。

2、学校在聘用教师过程中,受聘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学岗位的教师资格。条件尚不具备的学校,应优先聘用具有相应教学岗位教师资格的教师。语文学科应优先聘用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的教师,其它学科应优先聘用普通话水平二级乙等以上的教师。

3、代课教师不属于教师聘用对象。在教师聘用过程中,应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逐步清退代课人员。今后凡是聘用临时代课教师,必须依法签订用工合同。

4、对“在编不在岗”人员,经县教育行政部门限期不返岗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辞退,人事关系转县人才交流王蜂楼。

5、本办法若遇新的政策,则作相应调整。

6、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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