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田合约资产证券化与土地流转制度创新_资产证券化认购协议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1:01:2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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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田”合约、资产证券化与土地流转制度创新

刘祚祥 陈文胜

(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南省社科院)

内容摘要:农业的集约化经营实质上是通过要素合约组织分工的经济方式。一个有效的农业集约化生产组织,需要通过创新土地流转合约,以降低流转过程中的交易费用。本文以浏阳天泉草业开发有限公司为例,研究了“股田”合约的缔结、实质及其绩效,为我国土地流转合约创新和新农村建设提供了一个案例。关 键 词:土地流转;“股田”合约;资产证券化

实现农业的集约化经营,是提高我国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主要途径。农业生产的集约化经营,可以提高技术水平,并实现规模经济,其主要原因是做为替代市场的内部组织,具有结构上的优势,这种优势主要表现在激励、控制以及信息等几个方面,从而降低了经济组织的交易费用,避免了有效的投资和有效的连续性决策之间的冲突(奥利弗.威廉姆森,1996)。在如何组织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选择上,国内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发展思路:一种认为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即以“公司加农户”的形式,实现小农经济与大市场之间的对接,从而使古老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在新的经济制度中焕发生命(周立群,曹利群,2002);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农业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才是农业现代化的组织形式,只有使农业生产组织成为市场交易主体,才能使农业成为有效益的产业(刘金山,2001)。农业产业化是通过产品合约来组织分工;而农业的集约化则是通过要素合约来组织分工。至于具体选择哪种合约,则与公司与农户所面临的约束条件有关。如果农户的投资决策是无弹性的,其投资相对缺乏生产力,则适宜采取要素合约;如果龙头企业的资产和农户的资产互为独立,则适宜采取商品合约;如果龙头企业经营人员的人力资本是必要的,则适宜采取要素合约,如果农户与公司的人力资本都是必要的,则两种合约都可以(吴秀敏,林坚,2004)。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肯定了这两种经济组织形式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的发展方向。农业的集约化经营以农业生产要素的低成本交易为前提,没有土地的低成本流转,就不可能有农业生产的集约化,因此,全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土地转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济”。由此可见,通过农地流转合约创新,降低农地流转过程中的交易费用,从而实现农业集约化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经营的关键所在。

一、商品合约的不稳定性:要素合约替代商品合约的经济根源

分散的兼业化经营是中国农户经济组织的典型方式,其难以内生出分工与专业化生产的关键是农业生产组织中企业家行为的高交易费用及其风险分担的途径狭窄,也就是农民的企业家行为受资本稀缺的约束。而工商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遇到的一个共同问题则是资本与其他要素资源的组织成本增加,出现规模不经济问题。通过纵向一体化策略,将原材料纳入企业内部,固然可以降低市场的交易费用,但组织成本却也会不断增加。特别是以农产

作者简介:刘祚祥(1968-),男,湖南武冈市人,博士,长沙理工大学经管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金融与经济发展。陈文胜(1968-),男,湖南衡阳市人,湖南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农村经济。

基金项目:湖南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目标下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研究(09ZDB05)的阶段性成果;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研究”(08&ZD016)的阶段性成果。

品为原材料的涉农企业,因为要素流动的制度障碍与成本约束,使其一直都存在着制约企业发展的资源瓶颈。农业产业化作为解决资本与资源困惑的经济组织方式,曾经受到了理论界与实际经济部门的追捧,成为探索农业现代化的主要经济组织形式。农业产业化即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手段,以各类企业、中介组织为龙头,以龙头带农户的形式,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形成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其实质是以商品合约来组织分工的经济组织方式。这种经济组织方式的意图是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解决分散的农户与统一个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增强农户进入市场的能力。

以商品合约组织经济分工的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户与涉农企业在既有约束条件下的一种制度创新,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首先,中国的农户是分散的个体农民,大量分散的个体农民对市场瞬息万变的价格与品种应接不暇,难以承受较大的市场风险。其次,农业产业化有利于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增强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竞争力。第三,农业产业化有利于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生产,从而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第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第五,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带动农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第六,农业产业化有利于发展小城镇,加快农村城镇化发展。可见,公司加农户的农业产业化对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但是,以商品合约为主体连接公司与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济组织,存在严重的内在缺陷,导致中国近20年来的农业产业化调整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其关键就在于以工商资本为核心的龙头企业与小农户缔结的合约具有不稳定性。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人们所达成的合约是不完全的,这就在一定的程度上暗含了合约纠纷或者违约契机,为履约的不稳定性留下了隐患。首先是缔约双方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机会主义行为,都有一定的违约倾向。当对违约的惩罚力度不够,法庭没有办法证明其违约,或者证明其违约的成本太高的时候,缔约双方就可能采取明目张胆的违约行为,甚至将采取狡诈的欺骗方式。其次,是缔约方在进行专用性投资后,另一方有可能采用敲竹杠的方法,侵占专用性投资者的可占用性准租。一般来说,只有专用性投资和特质商品存在时,敲竹杠才成为可能,这一般存在长期合约之中,但农产品生产的特点使得每年的种植决策均具有专用性投资和特异性商品的特点,因此,在农业产业化经济组织中,其合约的稳定性很低。既可能是农户违约,也可能是公司违约,这就是尽管政府积极引导,但农业产业化却依然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主要原因。作为缔约过程中的农户,因其抗风险能力低下,在合约的缔结前更是小心谨慎。可见,商品合约的不稳定性导致了农业产业化组织交易费用增加,这迫使工商资本必须创造新的合约形式,以降低交易费用。这也是浏阳天泉草业开发有限公司以要素合约组织经济活动的原因。

在金田村与湖南天泉科技有限公司缔结“股田”合约前夕,金田村派出专门的调查小组,对天泉公司进行了深入考察,以降低缔约时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这实质上是中国农民的一种理性行为。农民对于工商资本进入其赖以生存的社区一般抱有一定抵制情绪,原因之一是新的经济活动使部分农民所拥有的知识贬值,打破了农民在社区中原有的利益格局;原因之二是农民对于新的经济活动普遍无知,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太大。因此,如果没有交易对方的可置信承诺,农民是不会将土地交出,与企业缔结土地流转合约的。毕竟在“公司加农户”的产业化组织中,交易双方的谈判能力随市场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农民所面临的履约风险尽管存在,但与土地流转合约相比,农业产业化合约的修订与退出的成本要低得多。为了降低未来的履约风险,金田村的农户代表对天泉公司进行了一系列调查,以降低合约缔结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损失。金田村在调查中发现,天泉公司的草种市场前景十分可观,美国一家世界草业十强的公司与其签订“天泉2号”系列配方在大中华版区独家经营合约。此外,公司前期在村里修建的厂房、泵房,也给村民们吃了一颗“定心丸”。金田村最后拍板决定加盟天泉公司,主要是看到了天泉公司有将在村上建办公楼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这种专用性资产的投入,是未来收取租金的可置信承诺。可见,专用性资本是一种重要的信誉机制,它能够使缔约对方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降低缔约成本。

二、“股田”合约: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实现途径

专用性资产可以降低交易的缔约成本,但是却有可能增加履约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在农业产业化组织中,投资方的资产专用性越强,其履约过程中的风险就越大,因为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所导致的合约不稳定性就越强。湖南天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需要的原材料,无论是草皮还是花木,都具有很强的专用性,农户在市场中很难找到其他的买方,在这种约束条件下,农户与龙头企业的谈判能力势必降低,农户为生产草皮与花木的专用性投资而形成的准租就会被龙头企业所攫取,这种预期的结果就是农户不会投资草皮与花木生产。因此,通过简单的商品合约,难以满足天泉公司所需原材料的供应。天泉公司只能够到农村中去租用土地,通过要素合约来组织生产。但是如何通过要素合约使得农村的土地进行流转?这一直是一个难题。周其仁教授在研究成都的土地改革经验上说,土地流转的前提是对土地“确权”(周其仁,2009),也就是赋权农户。并进一步认为,土地的确权与流转的顺序不能颠倒,其实这就是科斯定理的运用。湖南至今尚没有对农村各类土地和房产资源进行普遍的确权、登记和颁证。所谓确权,不仅限于明确界定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而且要明确界定所有农村耕地、山林、建设用地与宅基地的农户使用权或经营权,以及住宅的农户所有权。所以,湖南的农地流转至今缺乏相应的制度基础,因为毕竟“清晰的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张五常,2002)。那么,天泉公司又是如何解决基地建设过程中的土地问题的呢?

分散的农村土地经营是导致农村经济落后的主要原因。在对镇头镇金田村的调研过程中,我们与金田村农民估算了一下,在农村分散种植稻谷,即使在免税、国家财税补贴等条件下,农户耕种一亩地的年纯收入大概为900元。金田村人均水田0.788亩左右,人均旱地0.259亩左右,人均林地0.659亩,一个五口之家的农户,年粮食种植收入大概就3600—4000元,其经济效益非常低。在长期的经济活动过程中,农民基本上认识到,小规模的粮食种植是所有产业中最无利可图的经济行为。在交通、资讯与市场不发达的时候,农户的粮食种植,主要是为了生存,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像镇头的金田村,处在一个交通发达的交通网络中,市场非常发达,商品的交易费用不高,农户的粮食购买非常方便;此外,金田村的食品加工园、镇工业园区的纺织企业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农民非农转移的成本低廉,大量农民转移到非农产业。由于农民大量的非农转移,农地出现了撂荒的现象。即使没有明显抛荒,像原来的双季稻改为单季稻这样的隐性抛荒就已经非常普遍。由此可见,农地的集约经营已经迫在眉睫。现实的情况是:一方面许多企业因为土地资源约束,难以发展;另一方面则是农民的土地因为技术、信息、规模等因素导致利益低下。土地向龙头企业集中,进行规模化经营,这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否则土地资源就会因为没有优化配置而导致其经济效益低下。因此,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是市场竞争的结果。

因为天泉公司需要草皮与花木,而金田村则需要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所以,通过信息交流与相互沟通,金田村与天泉公司很快就达成了投资意向。但是投资意向达成之后,投资双方遇到了一个难题,即是以草皮与花木为中介,通过商品合约来组织生产?还是通过将土地要素纳入企业之中通过要素合约来组织生产,对于这种资产专用性与技术含量很高的农产品以哪种合约来组织生产,成为交易双方的一个艰难抉择。土地可以租用,但天泉公司需在地上修建温室、引进先进的喷灌系统,这些专用性很强的投资资产一旦使用,凭一纸租约难以保证其安全性。农民在资产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作为农业龙头企业的天泉公司非常清楚,在缔约博弈过程中,将对方的行为纳入自己的决策条件,是博弈过程中参与人的基本策略。农民的土地没有确权,没有确权的资产是不可能资本化的,因为在市场中“清晰的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其结果是农地不能通过企业与农户进行一对一的买卖。那么,如何在现有的政策体系与法律体系中缔结交易双方都比较满意的合约呢? 农民的土地不能买卖,而龙头企业又不愿意以租约的形式使用土地,这种制度困境导致了资源与资本不能够结合,其结果就是潜在的生产力不能够转变为现实的生产力,人们的收入水平难以提高。事实上,中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其中关键的因素不是技术,而是制度。在没有确权的条件下,使土地资源与资本结合,是一个制度创新。土地对于农户来说,在经济发展水平很低的阶段,是生活资料与收入的主要来源,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特别是到了工业化中期以后,土地资产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对农户家庭的保障。因此,在工业化中期之后,农地制度创新,或者说要解决农户的土地流转问题,关键是将对农民的土地保障转变为货币保障或者其他形式的保障。

浏阳金田村与湖南天泉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的“股田”合约,就是以货币保障替代了土地保障,从而完成了土地功能在农户生存中的制度转换。金田村的“股田制”探索自2004年开始,全村有178户村民共300亩土地参与。其制度创新分为以下两步:首先,天泉公司以租地合约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实现了土地资产的资本化。金田村的178户村民委托村委会与浏阳天泉草业开发有限公司签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天泉草业每年年底将18万租金交付给村委会,由村委会发给相关农户,即每亩租金每年600元,并且约定每3年递增10%;其次是土地租约转变为企业的股权,实现了土地资产的证券化。从2006年9月13日开始,在这178户村民中,有156户村民以两年为期限,按自愿原则带田入股,每100元租金即为一股,优先享受公司分红,成了地地道道的“股民”。“租转股”的实质是使土地资产在资本化之后,进一步予以了证券化。通过对土地资产的证券化,农户既可以享受企业发展所带来的利润分红。两年结束后,农户对其所持有的股权可以自由转让,并因此取得相应的证券收益,从而完善了证券的退出机制设计。为了使“股田制”尽快推出,“天泉”搞了两种形式的“租股结合”,按照自愿原则,农民带田入股,每100元租金即为一股。一种是保底的“优先股”,即农户不管项目运作好坏,均由天泉分配固定回报。另一种是不保底的“普通股”,即农户必须对新公司的盈亏负责,风险共担、利润共享。

三、“股田”合约:新农村建设的制度创新与经济绩效

浏阳天泉草业公司的“股田制”不但是一种新型的土地流转合约,完成了土地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的制度创新历程,而且也是一种新型的劳动力转换方式。伴随土地集约所产生的民生问题,是某些理论家一直反对土地集约经营的主要原因。他们可以认可农户与公司之间缔结的商品合约,因为这种生产组织方式仍然保存了农户独立的生产单位,而一旦将土地出让后,农民在这个分工日益细化的社会,所面临的风险就会增加,一旦农民失去在城市中的工作,没有土地依托的农民将会变为流民。这种将土地作为社会稳定器的最终结果以农地的低效率的使用为代价,是农村资产资本化制度创新的主要障碍。湖南“天泉股田制”不等同于时下理论界部分学者设想提出的所谓“标准股田制”。这种“标准股田制”让农民直接带田入股,对土地进行折价后承认其农民的个人资产属性。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能否成为物权实体折价入股,在现阶段存还难以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完成对农地的赋权工作,股田制难以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在中国,土地属于国家,作为中国公民的农民,他所拥有的只是法律规定的有时限的土地使用权。股田制带来的第二个问题是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使用时限的有限性和企业、股东及股权同生同灭的相对无限性存在着矛盾。

“天泉股田合约”提出了“准股东”的概念,创造性的解决了这个难题。被集中土地上的原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具备资格作为“准股东”以货币资金入股;或者有资格可以在先拥有“准股东”的地位及权利后,在几年内陆续缴纳入股资金亦即有资格在先划定可拥有股份后,在未来规定年限内,通过陆续交纳入股资金对其股份进行赎回。这样,当期的带田农民,其土地使用权由法律规定的有时限的有限性和企业、股东及股权同生同灭的相对无限性的矛盾得以解决。公司依然依照国家法律,以二次流转承包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将法律规定的有时限的土地使用权合法转移固化给公司,并以土地流转承包租金的形式,使原土地使用权者的土地使用权出租人的经济地位得以实现;带田农户或准股东以限量货币资金入股成为实股东;同时对考试合格的带田农民或准股东、实股东进行技术培训,让其成为农业产业工人,领取工资。这样带田农民就拥有了三重身份,“租地主”、“股东”和“农业产业工人”,领取“租金”、“红利”和“工资”。进而实现了土地的公司化集中和规模化运作,为土地集中使用和实现标准化精准循环农业产业化目标、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找到切实可行的出路;在为带田农民找到了一个长期的相对稳定的以多种形式获得合法收入落脚处的同时,实现了农民的离而不脱,确保了政治及社会意义上的农民稳定。

由湖南天泉科技有限公司与金田村农户共同组建的浏阳天泉草业开发有限公司,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使土地的绩效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土地产值增加了。现在草业开发公司的主要产业是为天泉开发公司提供草皮,如果按照常规的种植方式,从草种下地到上市的周期约2年,但现在采用天泉科技公司的技术,从种子下地到草皮上市只需要一个季度,一块地一年能够生产4茬,一亩地的年产值约为一万元;在草业附近的温室中,种植了18亩的油茶苗子,这些油茶苗子在2010年的春季即可上市,每亩苗子大概有10万株,按1元一株,每亩的价值也在十万元以上(2009年湖南油茶苗的价格是3—5元每株)。其次,资本、技术与土地的替代性。在浏阳天泉草业开发公司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科技进步导致了土地的集约使用与土地的节约。在草皮的种植中,一亩地相当于常规种植的8亩,而在油茶树苗的种植中,一亩地相当于常规种植的10亩。当然,与此相伴随的就是高投入与高新技术的使用。公司草地所占的300亩土地,在平整的时候,就化了1000多万元钱,而油茶苗木的两个温室的建造成本大概是350万。由此可见,土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资本投入问题,静止地看待耕地面积并没有实际意义,而以此制定的耕地政策则存在很大的效率损失。第三,农民的知识转换。农民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一个很重要的约束条件就是其知识的转化,但是,在草业公司中从业的13个合同工人中,没有一个人认为在种草过程中有技术障碍,由原来的种植粮食,到现在的草皮与苗木的种植,关键的地方是规范性增强了,至于农民工所需的技术水平比原来种植粮食还低。而其他的30多名临时工,技术要求就更低了。第四,“股田合约”实现了资本、劳动力与土地的低成本结合。公司的合同工的约期是一年,在合约期间,底薪为1000元,公司包饭与住宿,在收集草皮与出种子的时候,与临时工一样可以计量算工资,即计件制。工人对于所从事的工作比较满意,在座谈过程中,工人们都称公司为“我们公司”,有一种自豪感,这在许多的工商企业中是难以见到的。因此,降低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使工人也拥有一定的资本,使其成为企业的所有者。

浏阳天泉草业有限公司的员工以金田村民为主,外来劳动力与技术员基本上已经融进了金田村社区的生活。“股田”合约为公司融入金田村社区的经济生活奠定了基础,因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能够有效地运用社区信用资源,从而降低了因为社会分工导致的市场风险,保障了农户的利益,成为探索新农村建设的一条有效途径。企业与农村社区对接,引导农村社区的发展,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引导动力而不是农村瓦解、崩溃的罪魁祸首,主要是看其与农户缔结的合约是导致农村社区资源在市场交易中逐步丧失,还是在集约化生产中日益强化。现在新农村建设中存在两个错误的路径选择,一种是要保持农村社会的那种自给自足的传统经济生活,这势必导致中国城乡社会的二元分割将一直延续下去;另一种是以城市化取代农村社会,通过市场交换来取代社区信用,从而导致农村社区的熟人社区的制度特征消亡,这势必导致工业化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巨大的交易费用。韩国与日本的新农村建设的实质是在工业化过程中,保存了社区信用的载体,并因此而降低了工业化进程中的交易费用(青木昌彦,2008)。

四、结论与讨论

由此可见,工商资本与农村社区中的劳动力以及土地资源结合,形成新的生产力,是股田制的得以产生的经济根源,但是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是以不同的合约联接而成的,或者说,合约是各种利益主体选择时的约束条件,最优合约的目的就是降低经济组织过程中的交易费用。浏阳天泉草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实质是以“股田”合约为基础,将在城市中累积的工商资本、企业家与农民的人力资本、土地资本组合成为一个经济实体,完成了人力资本的分工以及生产的专业化发展,从而规避了商品合约交易的不稳定性。同时,通过以股田合约为基础的“公司+农户”,实现了经济组织的纵向一体化时,农村的社区资源并没有受到工业化的冲击,使这种经济组织方式也成为了新农村建设的一条有效的途径。

参考文献:

(1)奥利弗.威廉姆森.生产的纵向一体化:市场失灵的考察[J],美国经济评论,1971(5)

(2)周立群,曹利群.商品契约优于要素契约——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契约选择为例[J],经济研究,2002(1)

(3)刘金山.农业市场上层组织的内生性与外部条件[J],上海经济研究,2001(7)

(4)吴秀敏,林坚.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契约形式的选择:要素契约还是商品契约[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5)(5)周其仁.土地制度改革应还权赋能 成都经验的启示 http://agri.gov.cn/jjps/t20090630_1301160.htm(6)张五常.《经济解释卷三》[M],花千树出版社,2002(7)青木昌彦.经济与社会交换博弈:从社区规范到公司的社会责任[J],比较,20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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