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内部管理制度(材料)_安监处内部管理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0:48:3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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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安监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议制度

一、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议是局党支部为加强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活跃党内民主生活,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解决班子自身矛盾,加强党内监督,提高班子思想水平和修养水平,增强班子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而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二、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由党支部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党支部成员参加,同时邀请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同志列席,必要时可请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列席参加。

三、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领导班子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通知出席人员,让大家做好充分的准备。

四、召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的通知、记录、整理和汇报由局党支部办公室负责。

五、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前,局党支部委托局党支部办公室在局系统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如实转告党支部书记及每个成员或者在会上报告,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要负责开好民主生活会。会前根据民主生活会中心议题和群众反映的意见、自律情况,听取各成员的意见,对班子基本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到心

口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协调,确定主办科室;如办公室确定的主办科室办理仍有困难,应由科室负责人及时签注意见,讲明理由,由办公室报请局负责人确定主办科室。

(四)办理时限:市政府领导人、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人的批示办理件和交办事项,应尽快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对要求3个工作日以内办复的,由局办公室挂上急件红牌(其他科室挂牌无效),直接送业务科室研究后再呈局领导核发;对要求4—6个工作日内办复的,由局办公室挂上急件红牌,随到随办;对非挂红牌的一般件,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需要调研的,在主办科室停留3个工作日;如需多个科室会办的,每个会办科室停留1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公文,主办科室应报请局主管负责人同意后及时向来文单位和办公室说明延期原因。

第十六条 市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和市安监局批转我局办理的有关部门请示解决问题的公文,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我局函复有关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管委会的事项,以我局名义请示市政府、管委会。

第十七条 公文办理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市局档案综合管理实施细则》,及时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十八条 各科室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应当使用钢

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红笔和圆珠笔,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以外书写。

第十九条 公文由办公室和各科室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传递和销毁。

第二十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局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开发区安监局编写大事记的规定

为使《大事记》(以下简称大事记)的编写工作进一步完善,以求将我局发生的大事完善、准确地记载下来,反映局机关重要工作情况和局领导的重要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一)编写范围

1、以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本局名义发出的关于全区安全生产方面重要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情况。

2、区党工委、管委会对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定。

3、向区党工委、管委会提出关于我区安全生产工作问题的请示、报告的主要情况。

4、全市国土、房产、矿产工作会议,市国土、房产、矿产专业会议和重大的培训、学习班的主要情况。

5、局机关党委和局办公(工作)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6、局机关内部机构增减变化、领导干部任免、调换和工作人员的奖惩及局领导兼任其他机构职务的重大事项。

7、局领导的重要活动情况。

8、上级领导来我局视察、检查工作的主要情况。

9、局机关统一组织的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及全市性文体活动等主要情况。

10、以局名义组织或参加的外事活动情况。

11、其他需要记载的重大事项。

(二)编写要求

1、大事记的时间、地点、人员、主要情况和问题等要简

明扼要记述清楚。

2、以时间为序一事一记。

3、做到不重不漏,当季漏记的在下季补记。

4、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指定专人,按照职责分工范围,收集单位的大事记材料,于每季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局办公室综合。

正片,副片及底片整理(或电子文档)好,移交局综合档案室。

(三)重大会议和活动的文件及种类案件材料,应在会议结束后或案结后十天内由专人整理好向局综合档案移交。

第九条 局综合档案要做好档案接收工作,按照立卷归档制度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做好档案的登记和统计工作,对档案的移交、接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档案交接文据》。

第十条 局综合档案室应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保密和利用制度。

第十一条 局综合档案应配臵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档案库房应符合防尘、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潮、防霉、防虫等要求。

第十二条 档案的鉴定工作由局档案鉴定小组根据各类专业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鉴定和处理。

(一)对已无保存价值的档案逐卷进行审查,造册登记,经局领导批准后销毁。档案销毁时,必须由两人负责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由综合档案室长期保存。

(二)对有需要延长保管期限的,由监定小组审批后可适当延长。

(三)对党政工团档案应按区档案局要求,由局领导审批后及时移交区档案局。

第十三条 档案的查阅和借阅

(一)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资料时,须以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按要求填写《查阅利

用档案登记簿》。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因办案需要查阅档案,办案人须凭单位介绍信(凡单位介绍须注明与办案有关的房地产档案)和工作证,经局主管领导同意方可查阅有关档案。

(三)需更正电脑资料和档案原件,属本局人员错填的,经办人应经形成档案部门的负责人和档案室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更正。因其他原因查阅电脑资料、更改原件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持有效证件、派出所证明,形成档案的科室同意,并经局领导批准后才能更改。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私自查阅更改的,由局追究当事人责任,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四)尚未整理的零散文件,一般不予借阅,残旧、脆化等易损档案和特别珍贵的档案,一般只提供复制本。

(五)借阅档案的人员必须保护档案,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查阅档案只能在阅览室查阅,不得带当事人查阅档案,不得涂改、勾划、拆散、翻印、转借档案。

(六)如违反以上规定者,档案管理人员应予制止,并拒绝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实行。

第十三条 请假经批准后,必须提前通知本科室考勤员。并将请审批表交给考勤员,休假完毕回到工作岗位后,向考勤员报到,考勤员应将请假审批表粘贴在当月考勤表后面。

第四章 休 假

第十四条 本局工作人员享有以下休假待遇:

1、年休假: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者,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探亲假:参加工作满一年或以上的工作人员,不与父母住在一起或不与配偶住在一起的,可享受探望父母或探望配偶休假的待遇。

探望配偶,每年探亲假一次,休三十天;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一次,休二十天(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或本人申请的可二年一次,休45天);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四年一次,休二十天。以上探亲假,其父母或配偶必须是在市区外居住者(80公里外)方可享受。上述的探亲假不计路途时间。往返路途所需时间按实际情况由领导审批而定。

3、婚假:达法定年龄结婚的可休假五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休假十天(不含再婚)。

4、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可享受90天产假;剖腹产增加产假30天,实行晚婚者,再增加产假35天,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35天假期;

产假期结束至婴儿一周岁,不享受哺乳假,即每天1小时。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男方可在女方产假期间享受十天的休假待遇。

产假从产妇入院生育时或开始休假时计算起。

6、节育假:放臵宫内节育器的,可休假三天;输精管结扎的,休假七天;输卵管结扎的,休假二十一天;怀孕不满两个月人工流产的,休假十五天;怀孕两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假三十天;怀孕4个月以上至7个月流产的,休假四十二天。但人流超过一次以上的,一般不再享受人流假。

7、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配偶的父母死亡的,可给予处理5天的丧假。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探亲假的,同一年内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十六条 一年内请病假或疗养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干部假。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节假日值班、抢险救灾值班以及重大活动值班,按规定补休,补休凭局办公室发出的补休通知单实行。

第十八条 享受年休假、探亲假、结婚假、产假、节育假,必须填写休假审批表。

第十九条 休假审批权限与第十二条登记表假审批权限相同。

定存放高额公款或高档贵重物品。

(四)局机关办公区域按消费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保证其完好,及时更换灭火药剂。全局工作人员须熟知有关消费和自救知识,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局值班人员要提高警惕经常巡查,确保安全。

(五)各科室要定期组织安全保卫工作自查自纠,重大节日前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组织检查。

第三条 会议室管理

(一)局机关会议室由局办公室统一进行管理,一般情况下,只作为召开工作会议使用。各科室、单位需要使用会议室时,须提前一天通知办公室,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各科室、单位在使用会议室时要服从局办公室统一安排,遇到两个会议冲撞时,原则上科室(部门)组织的会议要服从局组织的会议,不得因互不相让会议室而延误局的会议。

(三)凡使用局会议室的单位,要爱护会议室的公共设施,会议结束后,要关闭电源,切实履行节约用电规定,杜绝浪费现象。

第四条 办公环境卫生及办公秩序

(一)机关各科室内办公室内设施摆设布臵要简洁、整齐、明亮、有序,无乱摆乱放、乱挂乱贴现象,方便群众办事。

(二)办公场所卫生状况做到地面、桌面、门窗干净无明显灰尘,天花板、墙面无蛛丝网,无卫生死角。

(三)局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一律要挂带工作胸卡,方便群众识别监督。

第五条 打印、复印管理

(一)办理打印业务,须填写《打字、复印审批表》,由科室领导加意见后,经办公室审核后安排打印和复印。

(二)打字员做好登记,原则上由专人进行操作。

(三)从保密角度考虑,除办公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打字室打印资料。

第六条 日常办公用品购买和管理

(一)办公用品是指为办公需要而购买的各种固定资产以外的低值易耗品。

(二)办公用品的购臵、保管、领用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办公室统一不得擅自购买,否则不予报销。

(三)各科室所需办公用品应到办公室领取。领取办公用品应在《办公用品登记表》上登记,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购买。

(四)办公室保管人员要定期将办公用品的库存情况、领用情况进行统计,报办公室主任。

(五)购买办公用品应开具正式发票,并附有销售单位盖章的物品清单,由办公室保管人员验收、登记、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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