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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青教育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员工考勤管理,建立有效的出勤管理系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华青教育全体员工。各部门总监级(含)以上人员不计日常考勤,但一天(含)以上的请假须按本制度执行。各部门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上班时间及打卡规定
(一)员工正常上班时间为9:00至18:00,含一小时的午餐时间。销售人员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在工作现场及在外执行公务时应服从工作需要,可不受上班时间限制,但需将行程安排及时上报部门主管进行报批,并提交人力资源部进行报备。因工作或季节变化需要调整工作时间的,由行政人力资源部另行通知。
(二)员工上班实现每天早、晚两次打卡。没有打卡条件的,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署本部门人员考勤记录,报行政人力资源部核准,作为考勤依据。员工打卡由本人进行,不允许有代打卡行为。如果发现员工有代打卡行为的,除了被打卡人按实际出勤情况处理外,打卡人和被打卡人每次按50元扣减工资。
(三)如遇暴风雪或大事故等异常情况,由行政人力资源部依据政府通告或新闻单独公示处理。
(五)考勤记录只作为员工出入公司的记录,不作其它凭证。第四条 因公外出
员工因公外出或调休,须提前填写《考勤备案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行政人力资源部备案。如没有《考勤备案表》而擅自外出或脱岗,按旷工处理。因公出差的情况,详见《华青教育出差及差旅报销管理规定》。第五条 请假
请假是指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员工需从事个人的特定活动。员工请假必须事先经过相关领导的批准,履行一定的手续。所有人员请假半天(含)以上的必须报行政人力资源部备案。
(一)员工请假须至少提前1天填写《请假单》,写明:请假事由、假别、起止时间和天数。请假需根据批准权限,按照逐级审批的原则,报请相应上级主管批准。员工请假2日(含)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日以上由公司总经理审批。部门总监(含)以上请假需报总经理审批。员工请假的,无论天数,必须在请假当天报备行政人力资源部,并做好相关工作交接和安排。
(二)确因急病、急事、意外事件不能事先请假的,本人或其亲属应于当日内以电话形式向主管领导请假,上班后第一天补办请假手续,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试用期间,累计请假超过7日的,除按有关规定扣减工资外,按其实际请假天数延长试用期。第六条 迟到、早退
员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已到上班时间而未到岗者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为早退。
(一)根据北京市的现实交通情况,公司每月允许两次30分钟以内的迟到。超过两次以外的,按下面规定处理。
(二)在一个考勤期间内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的,一次扣款20元,两次扣款50元,三次扣款100元。如迟到、早退超过三次,给予通报批评一次,除扣款100元以外,另扣除绩效工资的10%。
(三)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不满3小时,补办请假手续后,按事假处理,未履行请假手续和迟到、早退超过3小时,一律按旷工处理。第七条 旷工
无故不到岗、脱岗、离岗,均视为旷工。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到工作岗位的;
(二)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非工作原因)超过30分钟的;
(三)假期满后,未经批准不按时回到工作岗位的;
(四)以虚假理由请假而休假者;
(五)公司、部门或职位调整,不服从分配,逾期不到岗的。旷工一天扣日基础工资基数的3倍。连续旷工3日,年度累计7日,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行政人力资源部将按国家或公司相关规定处理。第八条 加班
全体员工应当充分利用工作时间,高效优质地完成本职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部门负责人要求加班并确认,同时报行政人力资源部备案。
各部门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对加班员工优先选择安排补休,不发放加班费;各部门总监级(含)以上人员以及销售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责任制,不计加班。
(一)延时加班:1小时以内不计加班,1小时(含)以上的加班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
(二)公休日加班:公休日(即周六、周日)加班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
(三)法定节假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日或者小时基础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四)存休需在3个月内休完,对于累计存休不得跨年享受。特殊原因须经总经理审批。
(五)出差按出差相关规定执行,不计加班。
(六)公司统一组织的会议或活动,不属加班范围。
第三章 请、休假管理
第九条 公休假
根据公司经营工作的特点,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属公休假日。第十条 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包括全体员工节假日和部分员工节假日,按国家规定统一安排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一)全体员工节假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上述节假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休假安排。
(二)部分员工节假日(纪念节日): 1.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 上述节假日如适逢公休日,不予补假。第十一条 事假
员工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有调休假或年休假者,优先使用休假,调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后请事假。
(一)员工请事假,按实际请假小时扣除实际事假小时工资。
(二)事假扣款:请事假4日(含)以内,按月基础工资总额÷月平均出勤天数(21.75天)×事假天数;请事假4日以上不满7日,除按上述公式扣除基础工资外,季度绩效工资同时扣减20%。
(三)月度连续请事假不得超过5日,累计不得超过7日。否则,扣减全部季度绩效工资。第十二条 病假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须治疗或休养的可请病假。
(一)员工请病假,按实际请假小时扣除实际病假小时工资。请病假须提供医院的病假证明。任何因病请假的情况,公司有权要求该员工到医院进行复诊及开具病假证明。
(二)病假的扣款:当月请病假在4日(含)以内的,月基础工资总额÷月平均出勤天数(21.75)×50%×病假天数;当月请病假4天以上不满7天,除按上述公式扣除工资外,同时扣减季度绩效工资10%。
(三)月度连续请病假超过5日,累计超过10日的,扣减全部季度绩效工资。
(四)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请病假满一个自然月(含)以上的,需出具医院相关证明,病休期间病假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十三条 婚假
(一)凡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在法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可享受婚假10天。
(二)请婚假须交验结婚证原件,由行政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婚假期间工资照发,超过婚假的假期按事假处理,并按规定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第十四条 丧假
(一)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逝世,可享受丧假3天;非直系亲属(配偶的父母、(外)祖父母或是主要赡养人、抚养人)逝世,可享受丧假1天。
(二)请丧假需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由行政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超过丧假假期一律按事假处理,并按规定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第十五条 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或休养的,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假期及待遇。第十六条 孕检假
女员工怀孕后,孕期检查时间,按照正常上班计算,期间工资照发。原则上,怀孕在12周以内的,无孕检假;在13至28周的,每月一次孕检假;在29至36周的,每两周一次孕检假;超过36周的,每周一次孕检假。孕期检查时间每次不超过半日,超过时间按病假处理。
第十七条 产假
女员工产假为128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7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15天产假。产期期间工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第十八条 陪产假
男性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享有陪产假15日。陪产假自新生儿出生证明签发之日起7日内有效。员工申请休陪产假需要提供新生儿出生证明,并按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第十九条 哺乳假
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两次(每次30分钟)的哺乳时间;属于多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合并计算,不得跨日使用,哺乳时间视为出勤。第二十条 年休假
(一)年休假标准
1.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以后每增加1年,年休假增加1天,年休假最长不超过15天
2.员工在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如果员工有病事假,应首先从年休假里面扣除,扣除满当年年休假天数,即不再享受年休假。
(二)休假时间安排
1.年休假由员工根据自己工作岗位情况,提请休假,2天(含)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2天以上者应由总经理审核批准。总监(含)以上人员提请休假需由总经理审核批准。
2.年休假需在当年休完,如当年未休完年休假,则视为员工自愿放弃当年度年休假,假期不累计下年。每年元旦为新年起点计算当年年休假日期。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建立考勤情况定期统计、公布制度
(一)考勤统计为每月25日至次月24日。考勤员于次月25日负责统计员工出勤情况,审核《考勤备案单》,据此填报《考勤汇总表》。考勤统计时,未有特别备案的缺勤一律按旷工处理。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天”数为连续计算的日历天数;涉及到的“日”数,没有特殊说明,均为工作日。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行政人力资源部。
华青教育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