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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为了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促进我院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我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一、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范围
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采购与使用其生产、经营产品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并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组织查实的行为。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是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行业内部规范。严禁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对我院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商业贿赂。
二、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及判定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
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
(二)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 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应用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公布,即生效。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我院在两年内均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
四、对违纪违法相关人员的处罚
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