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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论劳务派遣制度
摘要:劳务派遣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新型的用人形式,本应是非主流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出现了非正常繁荣现象。不仅损害到被派遣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冲击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在劳务派遣单位的资格限制方面,缺乏配套的保障制度;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方面,规定得过于笼统;在派遣期限方面,缺乏明确的限制.虽然近期,劳务派遣制度有了迅速的发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急需解决。劳务派遣制度运用得当,有利于人力资源开发。完善劳务派遣制度,能够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基础保障。
关键词:劳动派遣 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
一、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现状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的显著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劳动,形成“用人不招工、招工不用人”的招聘与用人相分离的用工模式。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劳务派遣这一在我国悄然兴起的原本应处于非主流和补充地位的用工方式出现了喧宾夺主之势从而使劳务派遣迅速成为各行业普遍采用的一种重要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发展速度快。特别是东部地区劳务派遣发展速度较快,发展规模较大;在服务业、制造业和建筑业等都获得了较好的发展;(2)发展潜力大。劳务派遣特别受到外资企业和国有大企业的欢迎,许多行业对劳务派遣需求大;(3)竞争缺乏秩序。劳务派遣进入门槛过低,缺少标准,很多已经入行的劳务派遣机构实际上并不具备相应的实力,应对风险的能力十分有限;(4)法律规范缺失。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管理制度还极不成熟。目前尚未建立起有关劳务派遣的专门法规,既没有关于劳务派遣的单独立法,已有的劳动保障总体法规中对劳务派遣行为也无明确的条款规定,这种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
劳务派遣行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现行劳务派遣制度的缺陷
(一)劳务派遣公司设立门槛太低,没有严格的实质审查制度。目前,《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条件仅限于50万元注册资本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而在其他方面并无特别规定。正因为设立门槛低,又有丰厚的利润可图,所以劳务派遣公司迅猛发展,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及非公有制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现象普遍。派遣工种几乎涉及所有种类,使得原本是补充形式的用工方式,竟然有了超越主流劳动就业方式的迹象。
(二)笼统的连带责任,不利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积极地履行各自的责任。虽然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均规定了“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看似加强了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但不加区分责任主体,一味地强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显失公平。
(三)对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没有细化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对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规定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没有细化条款,后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未对此加以规定,导致各种企事业单位等对劳务派遣情有独钟,劳务派遣工种几乎涉及所有种类,使得原本是补充形式的用工方式,竟然有了超越主流劳动就业方式的迹象。
(四)同工同酬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难以真正实现。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然而在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工单位同岗位正式员工的现象普遍存在,用工单位各项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不平等待遇使得“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三、劳务派遣制度的改善意见及展望
完善劳动派遣法律法规,明确和严格劳务派遣机构的许可和审批制度、设立
标准和条件,使其能承担相应的风险和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切实改变目前劳务派遣无序发展和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局面。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采取严格的审查机制。应从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源头上把好关,提高劳务派遣行业的准入标准,实施严格的资质审查机制,即实行严格的备案和许可审批制度,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劳动、社会保险等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从业人员,并实行严格的资质年审制度。另外,还要建立必要的保证金制度,以应对企业倒闭和发生法律纠纷时用来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
明确区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为了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自觉履行其法定义务,避免无过错雇主因有过错雇主的责任,清楚的区分雇主责任,有利于被派遣劳动者快捷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制度设计中增加必要的程序性规定。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是实现权利的保障,也是解决纠纷的效率保证。可以从程序上为被派遣劳动者实现权利进行制度构建,从制度上赋予被派遣劳动者有权申请自己查阅或申请劳动行政执法等部门调查审核用工单位的工资财务。
劳务派遣制度是一种具有创新价值的劳动就业制度。由于在实践中利弊参半,因此我国不少地方的劳动管理部门持保守的态度,倾向于不急于大规模地发展劳务派遣制度和积极地推行该用工方式。世界和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的发展前景还有待进一步在实践中加以观察。
参考文献:
1、伍奕:《我国劳务派遣立法的反思与重构》,载《法治论坛》2009年第1期。
2、姜颖:劳动合同法论EM3.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33.3、黎建飞:劳动合同法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全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4、张莹玉:经济发展与人力资源配置,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