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立健全政协民主评议制度的思考_政协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23:43: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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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健全政协民主评议制度的思考

加快推进政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是发展政协事业、推动政协在新形势新任务下更好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建立健全政协民主评议制度,是政协“三化”建设的具体体现,对加强和规范民主监督具有现实意义。

一、建立健全民主评议制度的必要性

民主监督是政协三大职能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毋庸讳言,在实际工作中,民主监督的作用弱化问题比较普遍地存在,既影响着政协作用的充分发挥,也影响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各级对此十分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要积极探索和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实效”。中办发„2011‟16号、川委发„2009‟18号文件对加强创新探索、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快“三化”进程提出了明确要求。政协民主评议是在实践中探索形成的民主监督新方式,已在各地较为普遍地开展,已被实践证明是一项有效的方式。但这项工作毕竟开展不久,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特别是自上而下还没有统一的规范性制度,这在工作程序的严密性、运作的规范性、作用的有效发挥上缺乏制度保障,成为加强和改进这项工作的“瓶颈”,从而使建立健全这项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建立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应突出规范的重点

一要把握评议原则。一是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开展民主评议,要发扬民主作风,体现民主精神,广泛收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二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这是开展好民主评议的关键,情况把握要全面准确,提出问题要客观公正,批评要中肯坦诚,建议要切实可行,成绩要充分肯定。三是坚持以评促改原则。寓监督于支持中,把被评单位作风是否改进、工作是否推动、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评议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

二要规范评议范围和内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明确规定:“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中发„2006‟5号文件指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相互监督。对于我们党来说,更加需要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因此,民主评议对象范围除了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外,还应包括党委工作部门。同时,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如燃气、公交、广电等,由于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也应纳入评议对象范围。

在评议内容上,除政协章程规定的内容外,还要注重围绕地方党委、政府工作中心和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把被评单位落实党委、政府重要决议决定的情况、作风效能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一并纳入评议内容。

三要细化评议程序。评议程序是评议结果的保障,要认真研究、统筹设计,使评议程序具体、周密、可操作。民主评议工作可按评议准备、调查自查、实施评议三个阶段进行。在评议准备阶段应重点推进以下工作:成立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召开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选定评议员;制定民主评议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通知被评单位;结合被评单位工作实际组建若干工作小组;制定调查问卷,问卷内容应紧密结合被评单位的工作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调查自查阶段应主要开展以下工作:召开民主评议动员大会,通报评议工作安排,听取被评单位汇报;评议工作小组开展专题调查,召开有关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深入实地了解,查阅工作资料,走访被评单位服务对象等;评议工作小组及时将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梳理后及时通报被评单位;被评单位同时开展自查,对评议和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边整边改;该阶段工作完成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形成民主评议意见,提交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审议。在实施评议阶段应重点开展以下工作:政协主席会或常委会审定形成政协正式评议意见,报送党委、政府;召开面对面评议会,正式向被评单位全面通报评议意见。

四要强化评议结果应用。民主评议工作中,政协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对被评单位进行监督,其工作的深入性、全面性尤为突出,更能把握准、把握全被监督对象的情况和问题。因此,在评议结果的应用上应予以强化。民主评议的总体结果可分为3至5个等级进行综合评定。首先,评议结果的应用应突出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被评单位根据评议意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形成整改方案报政协评议领导小组审查,报党委、政府审定后抓紧实施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向政协反馈。其次,应突出对评议结果的综合利用。把评议结果与对被评单位绩效考核、干部管理使用挂钩,充分利用评议成果,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对问题较多、服务对象和社会反映强烈、评议等级靠后的被评单位,应由党委、政府相应采取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予以降等、取消单位负责人评优评先资格、对单位负责人诫勉谈话、调整单位领导班子、班子成员1年内不提拔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在民主评议中发现的重大违纪线索,报告党委安排有权部门进行查处等。对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反映良好、评议等级居前的被评单位,应由党委、政府对应给以被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升等、优先评优评先、作为被评单位干部提拔交流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健全民主评议制度的保障条件

一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党委要加强领导,政府要大力支持,从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重视民主监督,支持政协拓展民主监督渠道、加快“三化”进程。支持政协对重要部门和单位开展民主评议,多为评议指方向、提重点,督促相关党政部门支持配合,创造更好的评议条件和工作环境,重视并切实有效地综合应用评议成果,支持增强民主评议监督力度。

二要注重评议员选任和培训。评议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直接影响着评议工作,不仅要选任综合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作风正派、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的政协委员担任评议员,还应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员担任评议员。同时,要组织评议员进行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熟悉被评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职能职责,掌握评议的工作方法和要求,变“外行”为“内行”。

三是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对政协民主评议制度及工作成效的宣传,引导社会关注、了解、支持这一监督形式。民主评议工作开展期间,加强新闻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扩大社会影响。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评议工作,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情况,畅所欲言地发表意见,促进民主评议工作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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