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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丙村镇中心卫生院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是国家的特殊药品。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的管理规定,我院特制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1、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2、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
3、门诊药房应当相对固定发药窗口,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4、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5、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并执行下列规定:
⑴、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⑵、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⑶、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否则药剂科工作人员拒绝发药。
⑷、医师开据精麻药品处方时,必须逐项将处方填写完整,并在病历中记录。
⑸、医师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病人开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且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精麻药品。
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
⑺、药剂科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6、处方医师必须为首次在我院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需要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⑴、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检查资料;
⑵、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⑶、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7、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我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院对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实行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处方医师应当每四个月对患者亲自诊查或到病人家中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1、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并分别指定专人负责,严格保管。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3、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4、医院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5、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6、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7、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我院,由我院按照有关规定销毁处理。
8、发现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向梅县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报告:
⑴、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⑵、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9、违反以上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与警告,经济和法律处罚。
梅州市梅县区丙村镇中心卫生院
201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