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及其配套制度(推荐)_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23:11:4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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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 镇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三台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镇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单位、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未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免费查询、下载政府信息的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镇辖各单位、各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公开和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及范围

第七条

镇政府的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真实、可靠为原则。镇级机关站所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三)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四)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八条

镇政府的下列信息,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镇集体企业及其他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九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形成决议前,应当按照《三台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的规定,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同时在互联网上公开:

(一)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在镇政务网《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公开发布各类政府信息;

(二)设立政务公开电话、电子邮箱和查询地址;(三)举行各类听证会、咨询会和评议活动;

(四)利用政务公开栏、明白墙和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五)在镇政务服务中心等面向社会公众的办事场所设立资料索取点,提供办事指南等便民资料;

(六)在镇政府机关、镇政务服务中心和档案室等社会公众办事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询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七)通过其他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守下列程序规定:

(一)镇属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本部门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制定本部门的信息查阅指南和信息发布目录,报镇党政办审核后备案;

(二)由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查批准;(三)按本规定确定的公开形式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向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镇政府及其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信息发布部门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公开,由信息发布部门每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执法频率相对较少的部门,至少每两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执法结果信息发布后要公开到年底,每年初统一更换;工作动态类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七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受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过错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按上级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四)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形式、范围等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应公开的涉密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问题被举报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十四)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五)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度低于95%的;(十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方式为:(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公开道歉;(四)离岗培训;

(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六)责令辞职;(七)辞退、解聘;(八)行政处分;(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追究方式。第二十二条 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通过下列途径发现政府信息公开过错: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四)其它途径。

第二十三条 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镇监察、人事、目标督查办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参照《三台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关于“过错责任追究程序”执行。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优评先。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是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目督办、具体负责对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单位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计划和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镇政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年度目标进行管理和考核。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单位、镇属各部门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自查报告、自查得分情况送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检查考评,确定各单位考核得分,并提交党委政府纳入全年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正常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芦溪镇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三台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和质量,使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加广泛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为目的,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意见与建议,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三条 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目标督查办、镇监察、各单位、各部门和有关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

第四条 评议对象为镇属各单位、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 评议的内容包括:

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三台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否体现本单位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三台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否便民、利民,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广为知晓。

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是否健全、规范,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公开效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第六条 社会评议活动可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对部分单位进行评议,也可在较大范围进行普遍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发布问卷调查表,由群众评议;

代表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向群众作出解释,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对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群众满意度低于95%的,按照《三台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修订下发之日起施行。芦溪镇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三台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与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分标准(总分100分)(一)组织领导(20分)

1、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负责人明确。(5分)

2、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落实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10分)

3、组织开展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时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5分)(二)制度建设(20分)

1、建立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办事效率高。(5分)

2、建立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察单位、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5分)

3、建立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严格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过错责任。(5分)

4、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激励机制,保障措施落实。(5分)(三)公开内容(25分)

1、认真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并在镇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10分)

2、严格按照《三台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时限的规定,及时审定、充实、更新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做到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10分)

3、及时公开本单位的便民措施、工作制度、违纪违诺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查处结果。(2.5分)

4、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公开本单位重大决策过程。(2.5分)(四)公开的形式(20分)

1、及时、主动在政务网《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公开本单位应当公开的信息。(10分)

2、建立本单位政务公开栏,加强维护并及时更新公开信息。(4分)

3、各部门公开栏处制度健全,能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4分)

4、充分运用听证会、文件、工作简报、公告公示、新闻媒体、领导信箱、办事指南、服务热线、便民资料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府信息公开。(2分)(五)公开时效(15分)

1、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政府会议主要内容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公开发布,政府文件在印发后 3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公众关注的重大政府信息,依法、准确、及时公布。(10分)

2、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程序、按时限要求予以公开或不公开。(5分)

二、考核方式

(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用100分制,各小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

(二)考评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单位、各部门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自查报告、自查得分情况送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检查考评,确定各单位考核得分,并提交党委、政府纳入全年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三)对被列为政务公开示范点的单位及在市级以上党报刊物或专业刊物发表政务公开理论文章或新闻信息的单位,视情况加2-10分。

(四)年度内因未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而造成失泄密或其他被监察、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况扣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分值40%-100%。

三、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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