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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电视台
关于消防安全的规定
南京师范大学电视台是学校重要的舆论宣传阵地,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丰富广大师生课余文化生活,营造校园良好的文化氛围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由于电视台机器设备数量很多,演播室灯光发热量很大,来往人员多,因此是校内一级防火单位。为保证电视台工作的正常有序,特就消防安全制定如下规定:
总则:
1.严禁携带任何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电视台;
2.严禁在电视台工作区域使用明火(包括使用普通蚊香),严禁吸烟;
3.严禁随意挪动、玩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等,定期检查以上消防设施的完好;
4.严禁未经同意在电视台内使用大功率电器;
5.定期检查电路,防止老化引起火灾;
6.发生火灾时,任何在电视台内的人员都应及时报警,并有义务参加到灭火工作中来。
各工作区域细则:
一、演播厅
1.禁止在照明灯具上覆盖易燃物品;
2.演播厅四周墙壁上的插座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3.灯光建议每次连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
二、监控室
1.严禁把纸张等易燃物品覆盖在机器上;
2.离开监控室不再使用时,请关掉所有机器的电源(包括交流稳压电源)
3.机器连续使用时间建议不得超过四小时。
三、前端机房
1.关闭、开启电源请按操作步骤进行;
2.保持机房内的通风良好;
以上工作区域必须同时遵守总则规定。
消防安全,人人有责,所有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必须遵守此规定。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南京师范大学宣传部
电视台
20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