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债权制度考点分析总结_一级建造师必考点总结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23:01: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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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债权制度考点分析总结

一级建造师考试即将拉开大幕,所有有志在一建考试中大展拳脚的考生都已经进入了备考。我们知道,一建考试从报名到考试虽然有4个月的时间之久,但是相对于繁杂的知识和考点来说,我们只有争分夺秒才能获得先机。下面是笔者根据103网校的一建课程总结的建设工程债权制度考点,一起分享。

一、精准考点采集

1.掌握债的基本法律关系,重点是对比。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①债权主体的相对性;②债权内容的相对性;③债权责任的相对性。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2.债的发生根据要重点掌握并会区别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3.掌握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并能加以区别。

二、高频答疑点

1.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是什么意思?

答: 我国《担保法》第61条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根据该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当然也不能转 让。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持最高额抵押权的完整性和概括性,禁止因主合同债权的分割转让而带来的最高额抵押权的分割。但这一规定并未禁止在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 的债权确定之前,因具体债权与抵押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从每个具体债权的合同角度看,显然债权的数额是确定的,既然债权数额是确定的,法律就没有理由认为债 权人不能转让每一个具体的债权。最高额抵押权人不转让基础法律关系,而只转让某一具体债权时,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之转让。每个具体债权的转让只意味着债权 脱离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不会产生抵押权随之转移的情形,也不会发生抵押权分割给多个债权人行使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 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建设方属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容易混淆,特别是在合同履行时,建设方是否既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

答:是的。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建设方属于债务人;建设方付了预付款,施工单位没有施工,建设方属于债权人。

3.债权是否包含物权?债权是不是泛指?

答:债权不包含物权,债权是当事人双方相对的权利义务。物权是绝对权,属于对世权,如继承财产的权利。

4.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是什么意思?

答: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是指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不能由原债权人代位行使其权利。如家产继承权属于自身的权利。

一级建造师考试对于所有考生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如何更好地迎接挑战把握机遇是对所有考生的一大考验。希望笔者的这些知识点总结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进行学习,也预祝大家都能够在今年的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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