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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
度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对学生的入学和流动做到依法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
1.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小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办事处)中心校(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县(区)教育局备案。
2.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初中学生学籍由县(区)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
3.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继续坚持实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乡(镇)政府、办事处送达适龄儿童、少年家长(监护人)。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造册,上报县(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原则上不予更名。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并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4.各中小学校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并按《毕节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毕教通〔2012〕249号)要求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转学 5.初中转学。
(1)乡镇、县(区)间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持相关证明、学籍档案到县(区)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2)对外来投资经商者子女入学就读,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和毕教通〔2012〕249号办理入学手续。
(3)由市内转出市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4)原则上无特殊原因,初三(九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6.小学转学。
(1)乡镇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如特殊情况需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乡(镇、办事处)中心校(教育管理中心)同意,办理转学手续。跨乡镇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办事处)中心校(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4月10日前,秋季学期于10月10日前)报县(区)教育局备案。(2)由市内转出市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四、借读
7.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是指学生不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按义务教育内交外、外交内的规定办理,学生需把就读学校的证明交到户籍所在地中心校备案。
五、休学与退学
8.学生因病如需长期治疗,必须符合下列相应条件,经学校审查同意,报县(区)教育局核准后,准予休学。
(1)小学生须经乡镇以上医疗(含乡镇级)证明,并附住院缴费收据。
(2)初中学生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含县级)证明,并附住院缴费收据。
9.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规定级别的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10.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定级别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小学报乡镇中心校、初中报县(区)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复学。
1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的视为辍学。
六、留级
12.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实行留级制度。
七、毕业
13.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方面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14.小学、初中学生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可以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义务教育证书应注明其学历水平。初中义务教育证书由县(区)教育局审定、备案、加盖钢印。
八、其他
15.学生正常和非正常死亡,学校都应及时报告县(区)教育局;属于非正常死亡的,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16.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