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与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第15章竞争法律制度”。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基于其“公平与效率”的社会发展目标,均以竞争法律制度作为其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石。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正逢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时。因此,探究反垄断法的成因、精神及效应,不仅有助于我国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能为创制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理论与实践的基础。
一、西方国家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成因
自1890年美国颁布反垄断法即《谢尔曼法》以来,奉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和地区,均根据其国情、区情创制和完善竞争法律制度。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便是其中一项基础性的社会活动。反垄断法并非横空出世,其兴起和蓬勃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
市场经济本身引发国家创制竞争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一般将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历史划分为两个阶段,即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前为完全自由竞争时期,以后为垄断时期。基于国家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关注与调整,无论在完全自由竞争时期还是在垄断时期,国家对于市场经济运行的态度及其采取的相应措施,均取决于国家对现时的经济学理论的理解及据此而转化成的经济政策,取决于国家如何将该经济政策披上法律的外衣予以实现。
完全自由竞争时期,西方国家在推翻封建帝制后推崇民主与自由,强调“还权于民”,保证市场经营主体不受政府制约与控制。此时,主张完全自由竞争的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经济学理论即被西方国家奉为经济政策的导向,并渗透于以社会个体“意思自治”、“合同自由”为根本原则的私权法律制度。在此条件下,市场自由竞争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福祉,如:经营者的科技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经济规模等有了很大的进步,经营者给社会提供了丰富的商品,等等。但是,这种基于意思自治、助长市场主体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自由竞争,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后果,即产生了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这些反竞争行为不仅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这就引发了国家创制竞争法律制度来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创制反垄断法来反对国家认为必须予以取缔的垄断和垄断行为。
国家经济职能成就反垄断法。西方国家自由竞争时期,市场竞争主要取决于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国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只处于“守夜人”、“仲裁人”的地位。进入垄断阶段后,失业率居高不下,经济危机频繁,经济发展停滞,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经济矛盾与社会矛盾日趋激化。为了缓和因垄断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国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介入到原本自由放任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以确保社会经济关系的正常发展和社会制度的稳定。于是,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经济理论,被西方国家作为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理论渊源并逐步付诸于社会实践。国家管理经济职能实现的路径,就是厘定届时的经济政策并赋以法律的名义予以实施。反映在市场竞争领域中,就是通过内含并保证实施竞争等经济政策的竞争法律制度、反垄断法来实现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换言之,竞争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在消除和禁止反竞争行为的同时,还担负着落实和实现基于国家管理经济职能而制定的竞争等经济政策的历史使命。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精神实质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属于现代市场经济范畴,是一种体现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共同发挥作用的经济运行模式。在此前提下,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制度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理应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我国《反垄断法》的现代精神,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是创制有序的竞争秩序。众所周知,市场经济运行的核心机制是竞争。但在私权法律制度保障下的完全自由竞争,在给社会带来福祉的同时,也会产生限制、排挤、窒息、破坏竞争的垄断与垄断行为。这些垄断和垄断行为不可能由市场本身来消除和禁止,必须由国家以法律的名义对其进行消除和禁止。为此,我国《反垄断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国家所要反对和禁止的垄断行为,即: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家预防和制止上述垄断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创制一个有序竞争的格局、环境和体系,并在有序竞争过程中保护竞争者的竞争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是落实与实现国家竞争等经济政策。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体现国家经济政策导向并由相应法律制度作保证的经济模式。在这种现代经济体制下,国家势必会依据其管理经济的职能,并根据国内外经济发展状况、本国经济发展规划与目标等各种社会因素,制定相关的系列经济政策,并通过法律途径和谐地作用于相关市场经济领域。我国《反垄断法》具有落实与实现国家竞争等经济政策的功能。具体表现在:(1)界定适用范围。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竞争不应是全方位的。因此,该法典在正面规定其适用范围的同时,规定了“适用除外”条款,如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
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该法典等。(2)界定豁免范围。该法典在规定该法所要反对与禁止的垄断行为的同时,界定了豁免的范围,如: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等联合行为。另外,当经营者集中符合国家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3)规定国家反垄断委员会具有制定竞争政策的职责权限。这就意味着国家反垄断委员会可因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而修正、制定新的竞争等经济政策,并通过反垄断指南等规范性文件予以实施。上述这些规定,实质上反映的是国家通过该法来落实和实现其竞争、产业等经济政策的本质要求。
三是竞争法治原则。西方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实践证明:为了实现有序竞争目标和国家竞争等经济政策,国家必须创制一个具有高度权威且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创制一套反垄断执法程序作为竞争法治的保障。我国《反垄断法》也体现了这种精神。该法典对此作了规定:国务院将创制反垄断委员会,负责全国的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的工作,同时,授权反垄断执法机构承担具体的反垄断执法事宜;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程序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此过程中的职责权限;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基于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本质要求,我国竞争法治的内涵,就是通过反垄断机构(即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限制经营者私权利的无限运用,保证国家竞争等经济政策以法律的面貌出现从而限制政府非法干预市场竞争。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社会效应
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并将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
一是为市场有序竞争提供法律保证。西方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是在其因实施完全自由竞争而引发诸多社会经济矛盾的前提下创制的。这种“滞后立法”的模式和现象,源于人们对社会经济发展规律认识的滞后性。我国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只有短短30年左右的时间。在这过程中,基于市场竞争的共性和我国国情,我国完全有理由借鉴他国规范竞争秩序的经验与教训,创制我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我国颁布《反垄断法》以及即将出台系列反垄断规范性文件,是“先行立法”的方式,即在市场经济体制初期就以
法律的名义,规范竞争秩序。这一做法,不仅不会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相反,更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符合“法律是治国工具”的基本属性及发展趋势,更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市场主体的行为有法可依,加之反垄断机构的认真执法,就能有效地克服和消除垄断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震荡。因而,该法典的实施,将具有保护市场经济的社会效应,也是我国奉行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根本性的标志。
二是促进行政体制改革。长期以来,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实际担负着具体的制定、落实、实施国家经济政策的重任。这种条块分割、效力不高的行政管理体制,很难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当我们探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经济政策与法律如何协调并付诸实施时,就会发现,现代西方国家的竞争等经济政策都是以法律的方式作一原则确定,同时授权竞争执法机构具有对该原则的解释权。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这种“不确定性”的立法经验与技巧,不仅保证了西方国家实现经济管理的合法性,还在实质上促进了依法行政的深度与广度,更体现了现代国家行政的透明度。在这种社会发展趋势下,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现阶段,行政体制改革也必然提上议事日程。《反垄断法》借鉴他国经验,设计了该法典规定的内容为原则性规定,被授权的反垄断委员会具有适时制定国家竞争政策的权力。换言之,今后的国家竞争政策将由反垄断委员会依法统一制定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体现。这就意味着,各行政机关制定、实施竞争等经济政策的权限与职能将会收缩,国家竞争政策更具透明度,人们的竞争行为更有法可依。另外,《反垄断法》还规定了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程序。这样,就可以纠正和克服目前行政的“一事多罚”的混乱局面,保证经营者免受非法制裁。除此之外,该法典还明确表明,反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所有这些制度设计,都促进了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
三是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因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实施的垄断行为,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时,还会产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后果。而原来消费者权益受损寻求保护时,是按照民事合同制度、民事侵权责任制度进行的。但在实践中,属于私法范畴的这些法律制度不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而才引发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引发了国家给予消费者权益特殊保护的立法实践。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特点以及法治的要求,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国家的基本方针。为此,国家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系列法律法规。这次《反垄断法》从经营者垄断行为后果的角度,再次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这说明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会运用多种手段与措施来稳定社会经济发展,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实际上又是国家利用消费者力量、社会力量来监督经营者合法竞争的一种措施。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需要竞争文化。如果经营者、行业协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都能自觉遵守《反垄断法》,我们就能建立起完善有序的竞争环境,培育出健康的竞争文化,进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