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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非制度化信访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摘要:我国经济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显现出来,信访活动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越级访、闹访、集体访、重复访等非制度化上访现象严重,上访的组织化越来越明晰,涉法涉诉案件增多,地方政府也随之出现了“压访”“截访”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本文主要分析了转型时期非制度化信访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望大家参考。
关键词:非制度化上访原因对策
我国经济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显现出来,信访活动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越级访、闹访、集体访、重复访等非制度化上访现象严重,上访的组织化越来越明晰,涉法涉诉案件增多,地方政府也随之出现了“压访”“截访”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非制度化上访就是采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的方法所进行的信访活动。非制度化信访的出现,导致信访和法律之间出现了冲突,信访不仅关系到一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还关系到国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的重大问题。
一、非制度化信访产生的原因分析
1、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激化导致社会大量的非制度化上访
我国目前正经历着深刻的社会变革,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相互交错,引发大量的非制度化信访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导致我国各种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是非制度化信访的根源所在。我国1992年开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这个体制的建立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政府能力提高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各个社会主体力量的不均衡机制逐渐形成,社会鸿沟逐渐加大,效率优先的原则导致收入差距加大,涉及到的土地征收、城市拆迁、移民等问题的时候,容易形成群体性上访事件。作为群体性上访的主体大多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大多为社会的发展和公共利益做出了一些牺牲,并且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一定的困难,这部分人的心理容易严重失衡,对政府存不信任的态度,容易采取过激的行为。这就是他们通过非制度化上访进行利益表述的主要原因。
2、新形势下民意表达的渠道比较单一。在社会利益多元化的社会转型时期,客观上就要求社会为一部分弱势群体提供多元利益的表达机制。但是在我国当前社会的多元利益表达机制和政治参与机制的构建已经落后于社会的利益分化。信访承担了过多的社会功能,致使信访不能化解这么多的问题和矛盾,就势必导致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闹访等非制度化信访的出现,信访系统难以重负。
3、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够健全。建国六十多年来,没有建立关于行政纠纷、行政争议的处理制度,更没有通过其他的方式对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实施救济,信访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行政救济的作用。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的途径,但是老百姓对于“民告官”的行政途径存在排斥现象,群众对这一途径也比较陌生,仍然习惯上找政府。有一部分人认为我国的法制体系目前不健全,应该强化信访,以此来弥补法制体系的不健全,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应该弱化信访,信访用行政手段解决了一部分法律问题。
4、“清官”和“权利本位”的影响。社会上对非制度化上访表现的格外宽容,这和我国的传统文化息息相关,非制度化上访有着深刻的现实和历史土壤。在历史上拦轿喊冤、群众情愿的申诉方式通过一些小说、戏剧流传下来,有了一定了民众心理基础。一些所谓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传统信访经验被广泛的流传下来,难以建立正常的信访秩序。还有的群众相信上级不相信下级,有的问题找不到具体部门,这就造成群众认为只有找到大部门、大领导才能解决,把问题的解决寄托在“清官”的出现上,这也是依靠权力的清洁来追求正义的“权力本位”观的体现。
5、重实质正义、轻程序正义的传统思想。我国现代的法制弘扬正义的理念,每一项裁
决不一定能够绝对公正。因为做出的裁决是透明的、被严格遵循和普遍的,那么结果就应该被当事人认可,达到解决纠纷人人满意的目的。但是我国现阶段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思想在作怪,群众的上访反映的要求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就导致上访的群众认为“有理走遍天下”,采取了一些不合法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诉求,还有的人认为上访的合理性就放任自己的过激行为,导致信访案件难以解决,涉诉信访频发。
二、应对非制度化信访的对策
1、确立司法权威,弱化信访的救济功能。信访的本意是作为群众和公共权利之间的一个沟通渠道、一个表达民意的渠道。但是在实践当中,信访更多的承担了权利救济的功能和司法救济的功能,这一现象的出现和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有很大的关系。在建设法制国家的今天,信访的解决需要我们健全法制,加强司法公正、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只有在全社会树立起司法的权威,人民群众才认同法制,才会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解决自己的纠纷,才能有效避免非制度化信访的出现。树立司法的权威需要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和完善的司法制度,还需要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保证司法的公正,同时要加大司法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知法用法的能力。
2、真正实现信访的法制化,努力实现信访制度有法可依。宪法赋予了公民信访的民主权利,信访是宪法规定的法规定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使方式。它作为一项中国特色的社会制度,应该和法治衔接。我们要进一步完善《信访条例》。首先要明确信访的法律地位和信访机关的职责范围移印机受案范围,不能什么问题都找信访,要把信访和司法救济的途径严格分离开来,这样不仅节约行政成本,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其次要严格设定信访程序,受访、处理、答复、督察、回访等一系列程序要完善。要有受理时限的规定,对于信访部门的一系列程序要做出具体的规定,规定其形式和时限;再次要加大责任追究制。明确上访人员和信访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涉法信访案件要纳入司法轨道,信访部门不能受理已经做出最终判决的涉诉案件,严格区分信访和申诉。
3、统一信访机构.强化人大信访监督功能。长期以来+政法信访系统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面临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如何自己监督自己。自行监督不但难以履行信访的职能,而且还会使信访工作扭曲变形,另外,目前行政信访、人大信访和司法信访并立,使信访机构庞杂,公民盲目上访、反复上访、多方上访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政治信任流失。因此,从体制构建的角度思考,应当把信访系统整合成人大的机构,打破现有的行政信访、人大信访和司法信访并立的局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立“信访局”或“信访委员会”,由其统一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政府内部不再保留信访机构,这将有利于提高效率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人民表达民意的作用。
三、结论
总之,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有利于解决我国转型时期非制度化上访的这一难题,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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