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通知_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21:31:1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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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股司董办„2011‟162号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根据2011年8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1年第五次会议精神,现将修订后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随文印发,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在收到本制度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制度送达本单位报告义务人(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送达)。

二、公司各单位、本部各部门应指定1名日常联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重大事项报告,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联系人信息(包括姓名、部门、职务、座机、手机、电子邮箱)报送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所属各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六)上述部门或公司指定的日常联系人。

上述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内部重大事项的义务,并对本部门或本公司日常联系人所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的董事长、各分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各子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公司各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组织和协调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日常联系人应当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如日常联系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

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不设董事会的全

付款保函、履约保函提供的反担保等);

(四)公司或所属各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合同签署前5个工作日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3.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应当披露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财会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

公司财会部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因股权关系导致公司关联人变化的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五)公司或所属各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标的额为外币的,按立案当日汇率折算)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虽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但基于案件特殊性,可能对公司股东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3.涉及公司股东、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或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8.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9.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1.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2.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声誉等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如果已报告本制度第七条所述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其提请公司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所报送重大事项属法定信息披露事项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九条第一款所述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二)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意向书或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律文书等;

(四)法律事务部、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报告义务人认为与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需要进一步了解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报告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报告义务人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相关部门以及所属各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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