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旧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纠纷调处工作方案_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20:11:3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章程规章制度】

渠旧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纠纷调处工作方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

渠旧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纠纷调处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精神,全面推进我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大林权纠纷调处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纠纷调处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依法维护权利人权益为出发点,以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一切从实际出发为原则,以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于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为标准,以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改变林地利用现状为保障,合情、合理、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解决林权争议和纠纷,为我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二、成立工作机构

为切实加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渠旧镇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小组。

组 长:黄文涛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邓浩伟 镇党委统战委员、副镇长

梁金海

镇党委宣传委员 方红圣 镇副镇长

李生利 镇人大主席团副主席

成 员:王祖林 镇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黄佐清 镇司法所所长

黄丽燕 镇团委书记、综治办专职干事 吴海荣

镇财政所所长

韦海富

镇国土资源所所长 甘耀学

镇林业站站长

梁志忠 渠旧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黄炳权 驮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李金民 驮迓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甘万里 三合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吴本奇 弄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黄 旭 渠吞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黄照华 中原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甘荣泽 竹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林举山 崇边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甘乃明 咘沙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尹 峰 濑滤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方红圣同志担任。林权纠纷调处组负责调处本辖区内职责范围内的综合协调、信息报送、案件受理等工作。

三、工作职责

林权争议的调处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林权争议解决在基层。我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督查、协调本乡镇的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具体调处范围为:

1、村与村之间的林权争议;

2、本行政区域内的除省、地、县职责权限外的其他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四、林权调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1996年林业部发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三)2000年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林权调处程序

对于林权争议,当事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主动协商解决。协商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机构备案。协商不成的,向林权纠纷调处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后进入处理程序。

(一)受理。林权纠纷调处部门在收到林权争议当事人提交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审查,看其是否属于林权争议和是否符合本级人民政府处理的条件,如不属于林权争议或不符合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条件的,则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理由。如果林权争议符合本级人民政府处理条件的,则做出受理决定,接受当事人请求和相关举证材料,组织处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林权争议其他相关当事人。相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林权纠纷调处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林权纠纷调处部门根据有关权属证明材料认定纠纷事实。

(二)调查、勘察和收集证据。纠纷调处部门在做出受理决定后,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的陈述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到有林权争议的地方进行调查研究。通过现场勘验,调阅档案、走访、询问等方式,了解林权争议产生的原因、经过、历史现状等问题。并认真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有关证据材料,汇总后作为调处依据。现地调查取证时,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做好现场笔录,并签字盖章。

(三)调解。通过调查、研究,在掌握有关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由林权纠纷调处部门组织进行调解。调解工作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进行,贯彻自愿原则,不能压制当事人,也不能包办代替。要摆事实、讲道理,宣传

党的林业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促使当事人主动、互谅、互让的自愿和解,签订协议。

林权争议在林权纠纷调处部门调解下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裁决。林权争议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纠纷调处部门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职务、地址;纠纷的事由、各方的主张及出具的证据;林权纠纷调处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运用的法规及政策规定;处理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后,按照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制作决定书,分送有关当事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凡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对林地、森林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结案归档。对无论调解还是裁决等方式解决林权争议,林权纠纷调处部门都应当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存查,并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由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权属。

六、工作要求

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林改纠纷调处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林权纠纷调处机构,具体负责协调处理林改工作中的各种林权纠纷。把林权纠纷调处工作作为一项维护农民利益,稳定基层政权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来抓,抓紧、抓实、抓好。一要进一步做好林权纠纷再次排查、调度,切实掌握林权纠纷现状和发展动态,按调处权限、发展动态等进行分类登记,对属于上一级权限范围的及时上报县林权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集中调处提供依据。二要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对权限内的林权纠纷,要做到明确任务,确定负责人,落实承办人,限期完成调处任务,并定期向上一级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严肃纪律,公正调处。各林权争议调处人员,在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调处,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让群众满意,让政府放心。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借调解之机向林权争议人收取费用,更不能接受林权争议人的提供的任何的钱物,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纪律严肃处理。

(三)时间要求。从2009年10月下旬起至2011年6月份,完成本辖区内林权纠纷调处工作。7月初进行全面工作总结。

渠旧镇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下载渠旧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纠纷调处工作方案word格式文档
下载渠旧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纠纷调处工作方案.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