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交流、轮岗制度_银行交流轮岗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20:01:3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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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高级管理人员

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交流和轮岗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工作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本行完善内部控制,加大金融风险防范和经济案件治理力度,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交流和轮岗的指导意见》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定岗位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的规定,现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交流和轮岗的范围

(一)支行行长和主持工作的副行长;

(二)信贷、财务会计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交流和轮岗的时限

(一)支行行长和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在同一机构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确因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同一机构的同一职务继续任职,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二)信贷人员每2年要换片一次,出纳、会计人员每2年要进行一次轮岗,信贷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每3年要进行一次轮岗。

三、离岗审计

(一)对重要岗位人员离岗时应进行离岗审计。

(二)进行离岗审计时,所在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本行总部审计稽核部门,不得抵制、阻挠、干扰。

(三)离岗审计应出具书面审计结论,对其在岗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客观评价,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按正常的审计结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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