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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医院医疗安全风险金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强化医疗安全,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纠纷防范积极性,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推动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工作整体提高。按照“关口前移,责任到人”的原则,结合我院近年来纠纷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市中医院医疗安全风险金管理制度》如下:
一、医疗安全风险金提取方法
1、提取数额:一万元整;
2、提取对象:科主任为科室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作为科室医疗安全风险金缴纳人,包括: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药剂(制剂)科室等科室科主任;
3、提取方法:每年签订《年度考核目标责任书》时,由科主任直接以现金方式交由财务科,统一收缴。
二、医疗安全风险金返还方法
1、返还标准:根据我院纠纷发生的实际情况,按照临床科室高于医技科室、手术科室高于非手术科室、重点科室高于一般科室的基本原则。具体返还系数为:
骨一科、骨二科、外科、肛肠科、麻醉科为1.5;
急诊科、内一科、内二科、内干科、肝病科、肾病科、儿科、妇科、针灸科、推一科、推二科为1.3;
药剂科、制剂室、放射科、CT室、功能科为1.22、返还原则:
(1)本年度内科室未发生任何医疗纠纷;按照返还系数予以返还;
(2)本年度科室虽发生的纠纷,但由当事科室积极与患者(患者家属)协商,科室内部解决,对医院未造成损失,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不予追究;本年度内科室发生纠纷,经医院和科室协调,仍造成不良影响,但医院未造成损失,并经医疗事故鉴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认定,科室不存在过错,按照原额返还;
(3)本年度内发生纠纷,且科室存在一定过错或责任人不积极协调处理纠纷,发生一起纠纷扣除20%,两起纠纷扣除50%,三起纠纷以上全额扣除。
3、返还方法:年终按照标准考核合格统一返还。
三、医疗安全风险金考核办法
1、对在科室发生的纠纷,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医院认可处理结果,对其科室及当事人不予追究责任。
2、科室内未解决的纠纷,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按标准返还。
3、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纠纷的协调、处理、理赔等情况,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当事科室及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接受院方处理意见;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4、其他处罚参照市卫生局《关于对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黄卫发[2009]334号)文件执行。因发生纠纷所扣除医疗安全风险金,可冲抵市卫生局《暂行规定》中科室负责人承担部分。
医务科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