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信息发布制度_信息发布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18:57:3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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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据发布和管理制度

一、统计数据是统计工作的重要成果之一,其既是信息资源,也是统计财富。为加强数据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数据实行两级管理。即:各专业的统计数据由各业务科(室、队)负责管理,责任人为有关科(室、队)科长(主任、队长);区域性综合统计数据由综合科负责管理,责任人为综合统计科科长。

三、反映各种统计数据的各类专业统计报表资料,采用纸介质和电子两种形式建档保存,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制度之规定执行。

四、月度统计数据的发布。

1、各专业于统计报表上报后(有关指标经上级统计部门评估确认后),经分管领导审核认可后,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数据通过“统计信息网”发布。

2、综合性统计数据,采用“统计专报”书面形式,分别先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发布,然后通过“统计信息网”发布。

五、半年度及年度统计数据的发布

1、半年度及年度统计数据。除当月数据仍按月度数据办法发布外,各科室应将半年或全年累计数据整理汇总后,分别于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以表式连同简要文字统计分析材料一并交综合科。

2、在统计年报结束后,以科室为单位,将年度统计数据根据综合科提供的统计年鉴指标表式整理汇集,于次年4月底前交综合科,统一组织汇编“统计年鉴”,并负责发行。

六、非定期性统计数据的对外提供

非定期性是指上级机关(县委、县政府等)、同级部门、基层单位、社会公众等单位或个人,一次性需要提供有关统计数据时:

1、提供部门:由综合统计科扎口对外提供,各相关专业科室需按综合统计科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数据。

2、提供方式:原则上以书面或表格形式提供。除县主要领导急需外,不得用电话形式对外提供,以免发生差错。

3、提供手续:凡基层单位或新闻记者、或社会公众索取、咨询有关统计数据时,应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证件,方可提供。

4、登记备案:凡一次性对外提供统计数据时,应将提供资料复印留存备查、或记录入“工作台帐”。

七、统计数据的差错订正,按本局统计数据查询、订正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八、证明用数据的提供。凡属于各种考核、评比、司法鉴定等需要提供法定统计数据,必须慎重核实,以书面形式并加盖“**统计局”印章后提供,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九、凡各专业或各业务科室向综合科提供的各种统计数据,必须与上报的统计报表完全一致,提供时由科长审核签字。

十、凡对外发布(提供)的统计数据,一律由综合科核实,并在留存件上由分管领导签发。

十一、严格执行《统计法》和《保密条例》。凡属于保密数据,或涉及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属于商业秘密等有关的统计数据,严格按照《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保密条例、守则有关规定办理,严禁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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