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_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18:54:2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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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存在重大隐患问题企业单位及所在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警戒教育,有效杜绝、减少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

第二条

约谈范围

凡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和对人民群众财产造成较大损失及以上事故,或者经检查发现及群众举报查证属实,企业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问题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都要组织事故发生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

第三条

约谈对象

组织事故或重大隐患约谈,按照事故发生或存在隐患等级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具体规定:

1、凡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的,或者一次造成一定人数重伤,或者一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事故的,由事故企业单位所在乡

— 1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安全监管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约谈。被约谈对象主要是:事故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

2、凡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3人以下一般事故的(包括3人),或者一次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者一次造成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事故的,由事故企业单位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约谈。被约谈对象主要是:事故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企业单位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同级的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

3、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较大事故的(包括10人),或者一次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一次造成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约谈。被约谈对象主要是:事故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企业单位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

4、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或者一次造成50人以上重伤、或者一次造成1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事故的,组织约谈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委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有关事故约谈制度及规定要求执行。

— 2 —

5、经有关部门单位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经核实情况属实,企业单位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并有可能造成较大事故发生的,由企业单位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约谈。被约谈对象主要是:存在较大事故隐患的有关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企业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被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企业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并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约谈。被约谈对象主要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关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

第四条

约谈内容

(一)约谈内容主要是:被约谈对象汇报事故发生或存在隐患问题的有关情况;约谈部门单位对被约谈对象进行安全生产警戒教育。

(二)被约谈对象汇报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企业单位概况,或存在重大隐患问题企业单位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简要经过,或存在重大隐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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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经济损失,或存在重大隐患问题对安全生产的危害程度;

4、事故抢险救援已采取的措施和其它安全保卫措施,或对重大隐患问题已采取的监控整改措施;

5、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检查和应吸取的教训,或对存在重大隐患问题进行自我检查及应吸取的教训;

6、加强今后安全监管和防范事故发生的计划、措施等,或对整改重大隐患问题制定的实施方案和计划采取的监测监控防范措施等。

(三)约谈部门单位约谈内容:

1、询问了解事故发生情况,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有无迟报、漏报或瞒报问题;或询问了解存在重大隐患问题情况及造成原因和是否进行了公示、公告和报告等。

2、帮助分析造成事故发生的主客观原因,查找在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差距;或帮助分析存在重大隐患问题的主客观原因,查找在排查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差距。

3、对事故企业单位及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警戒教育,帮助吸取事故教训;或对存在重大隐患问题的企业单位及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部门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和隐

— 4 — 患排查治理警戒教育,督促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4、帮助研究制定今后加强安全监管和杜绝事故发生的措施办法,严防同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或帮助制定整治隐患实施方案,督促限期完成隐患整改等。

第五条

约谈工作管理

1、对事故约谈一般在事故等级和性质确定后7日内进行。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约谈,一般在被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查证属实后3日内进行。

2、组织约谈按照本制度制定的约谈原则,由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问题企业单位所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为约谈牵头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并在约谈前3日内,向被约谈的企业单位和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书面告之被约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应提交准备的有关资料等。被告知参加约谈的人员要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约谈的要事先请假。

3、负责组织约谈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应安排人员做好约谈记录,约谈后要形成约谈纪要,及时下发给被约谈的企业单位及所在的乡镇或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并加强对约谈要求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4、被约谈的企业单位及所在的乡镇或县区人民政府及安全

— 5 — 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被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约谈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和有关部门写出贯彻落实约谈精神情况汇报。对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贯彻落实约谈要求精神的,由负责约谈的有关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问题和情况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追查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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