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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改革的调研材料
塔城地区中级法院:
根据新高法密传[2009]61号《关于开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改革调研的通知》调研内容,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司法警察职责的法律定位问题
1、目前我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主要有: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负责单位的值班和安全保卫工作等。
2、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主要根据法官的指令履行职责;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但只能检查携带的包,或者用金属探测仪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但具体采取的措施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警察是否享有公安警察的一些强制措施不明确;对在履行职务时,可采取的强制手段范围,何种情形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或使用武器不明确,不宜操作。
二、关于司法警察编制问题
我院正式在编司法警察共有8名,占全院编制数量的11%,2008年是12.5%(2008年编制是64个,2009年又增加了8个);年龄结构为:25-33岁有3名,33至43岁有3名,43-50岁有2名;8人中6人本科学历,2人大专学历。无编制外司法警察。
我们认为司法警察按照13%的比例配备比较合适,只要按照13%的比例配备到位,并且是专职司法警察工作,应该能够履行职能。我院的司法警察主要在办公室和执行局兼职,要解决目前司法警察兼职现象,一是要重视司法警察工作,加大投入;二是要解决目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根据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情况适当增加编制;三是加大司法改革力度,在把好“入口关”的同时,也要做好“出口”文章,保证在职人员都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关于进出口问题
目前司法警察主要通过公务员统一招录和在职人员上报转为司法警察或聘任司法警察,没有统一的标准,通常是考不上法官的、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上报为司法警察。司法警察的录用在保证现有从事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基础上,新增加的应按照招录人民警察的标准通过公务员考试统一招录。
对司法警察年龄偏大后工作安排问题,可以根据司法警察的职责,合理安排适合年龄偏大者从事的工作,如安排单位值班、从事后勤等工作;但如果因年龄偏大,取消其司法警察身份,涉及工资待遇等问题,会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司法警察队伍的年龄应保持在28岁至45岁之间较合适。
四、关于聘任制用人机制问题
司法警察实行聘用制,不利于管理,在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基础上,不应实行聘用制,可以采用事业编等方式解决。
五、关于警务管理体制问题
我院司法警察大队为副科级,共有8名司法警察。因目前基层法院大多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许多司法警察都是兼
职,并未真正编队管理,上级警队在管理中主要是通知培训、上报材料等,司法警察主要是按照法院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安排。根据目前的情况,只有解决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使司法警察真正编队管理,严格执行其职责后,才便于管理。
六、关于司法警察的职级配备问题
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基本按照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的模式配备职级,对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等可以参照庭长、副庭长配备副科、正科职级,对其他警员因不属于侦查员、审判员等,无法配备副科、正科级,只能走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级。
七、关于经费保障问题
因基层法院办公经费紧张,没有专门的警用经费,通常是需要购置警用设施等需要,从公用经费中拨付一部分。只有在经费保障的基础上才能按照警用需要,合理安排经费比例和项目。
八、存在的问题和改革建议
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领导和支持,配齐人员,编队管理,加强经费保障,提高职级和工资待遇。
沙湾县人民法院
200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