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节审计工作制度[推荐]_审计工作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17:53:1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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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审计工作制度

一、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政府颁发的有关内部审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依据政府法规、政策、本公司办公会决议、公司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本部及下属部门的财务收支、物资、设备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明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杜绝各种违纪违法现象。

(二)审计机构及审计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审计室,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审计室直属总经理,审计室主任由总经理直接任免,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五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1.依法审计;

2.廉洁奉公;

3.忠于职守;

4.坚持原则;

5.客观公正;

6.保守秘密。

第六条 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审计室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与公司正式审计人员享有同等职权。

第八条 审计室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1.总公司本部,包括财务部、资金部、贸易部和金融证券室等。

2.公司下属的生产工厂。

第九条 审计室对各单位的以下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规的贯彻、遵守情况;

2.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落实及执行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4.公司财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安全完整程度;

5.公司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6.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资财,损害公司利益以及重大损失浪费行为;1

7.企业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8.经理(厂长)离任的经济责任等有关审计事项;

9.公司制度建设、经营管理情况;

10.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1.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有关经营方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12.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1.有权让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有权参加本部门和被审计部门的有关会议;

3.有权检查被审计部门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部门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4.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请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6.对拒绝、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部门,可以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 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室签发的审计报告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

(三)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室应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要求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计划。审计室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部门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室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室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7天前,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部门。

第十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十七条 提出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审计室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部门交换意见后,写出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复审。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10天内向总经理提出复审申请,总经理接到复审小组复审申请后7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

成。复审小组应在30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做出审计结论。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审计档案。审计室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四)奖惩

第二十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泄漏机密,有以权谋私、舞弊行为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打击、报复、检举、揭发的人员不论其职位高低,在公司内部由总经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直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修订、补充由审计室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公司的工程审计制度,明确工作流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公司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部工程审计工作范围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工程审计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各处概(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并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实施办法。

2.负责本公司及属下所有工程预、结算的审计。较大工程的预、结算需报有关部门审定或裁定者,一律由审计部负责对外报批。

3.负责本公司内部预、结算的统一管理工作,制定公司内部统一的计费标准。

4.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帮助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监督检查各项基建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6.参与工程的投标招标会议,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投招标文件。

7.参与工程的图纸会审和竣工验收。

8.按时编报工程审计统计报表,定期向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汇报审计工作情况。

第三条 工程审计人员职责

1.审计人员要遵循“掌握政策、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的指导思想,合理地审定造价。

2.审计人员要对审计内容负责,严格监督执行标准定额和各项规定,审计时要做到依据充分,计价合理,计算准确。

3.审计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保证审计质量。

4.审计人员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各项审计制度。

第四条 工作流程

1.根据我公司工程审计的特点,工程审计采用报送审计的方法,即每项工程概预算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审计部审计。按该项工程哪个部门负责管理,由哪个部门报送的原则进行。报送前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经办人员或随工人员必须自先审核(重点审核工程量),并由审核人员签署意见,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才能送审计部门审计。

2.审计部门接到工程概预算后,首先要对报送资料和报建审批手续进行审核。若资料或报建手续不全者,则退回重新补办;若属巧立名目,未经批准擅自定项的工程,则通知送审部门,取消该项目,并报告公司领导。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工程,则由受理登记人员及时受理,并交给专人审计。

3.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审计要严肃认真,对一些重点疑点问题要认真调查。深入现场,一查到底。对审计内容要做到理由充分、数据准确、计价合理。被审部门和送审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审计完毕签署审计意见后应交给有关人员进行审定、审批会签,并通知被审部门,没有意见后加盖审计专用章生效。

4.审计结束后应及时通知送审部门领回概预算,对较重要的概预算审计部门应有复印件存档,一般概预算审计部门只在登记受理本上记录备查。

5.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结算书由施工单位编制,送审方法和送审要求与

第一条相同。

6.审计部门接到结算书后必须先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者则退回补办;对还未竣工或竣工验收没有通过的工程则不予结算;对资料齐全并已竣工验收通过的工程则及时登记受理,交由专人审计。

7.结算的审计过程与第3、4款相同。

第五条 工程审计具体要求

1.对工程预、结算内部管理的要求

(1)本公司内的所有工程概(预)、结算必须报审计部门审计,经审计后的工程才能开工,工程竣工后必须办理竣工结算。但对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零星工程(通信工程除外),若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数量和内容没有增减变化,可以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按已经审计过的预算直接办理结算,但在竣工后所有工程必须办理竣工结算。财务部门必须要有审计部门审计过的结算书才能付结算款。

(2)按公司有关规定,在报送预算前要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填制需求单,若属计划内工程金额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由部门经理批准,2万元以上的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需求单须经财务部门审核。若属计划外工程则必须填制计划外工程审批表,报部门审核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立项。

(3)通信工程应填制计划任务书,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经理批准,较大的工程应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4)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子公司工程立项由各子公司领导批准,预、结算也必须送公司审计部审计。各子公司应正式行文给审计部,明确分管领导及其签字字样。审计部门将按规定收取审计费。

(5)工程竣工验收和图纸会审必须要有审计人员参加。

(6)工程投标招标会议必须要有审计人员参加。

(7)通信工程结算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印制的表格。

2.对送审预、结算资料的要求

(1)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在送审预、结算的同时必须报送有关资料。

(2)送审概(预)算时必须提供的资料有: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有关设计补充材料、经领导批准立项的需求单、工程计划任务书;由外单位施工的工程,如是第一次进我公司施工的,还应提供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企业级别证明。

(3)送审结算时必须提供的资料有:经有关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原审定的预算书、设计变更资料、现场技术经济签证。还应提供仓库领料单,主要实物量完成表,包工不包料工程应提供工程材料管理表(需经仓管人员余料退库签名)。个别因仓库无货,批准施工单位自购材料的工程,还应出具物资供应部门批准自购的证明。

(4)在审计过程中需临时提供的其他资料。

3.对工程审计的审计时间要求

(1)由于工程审计是基建流程中的重要一环,受工期的影响对时效性要求较强。因此,一般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2)工程审计的时间,应根据不同复杂程度的工程规定不同的审计时间。一般规定:通信工程概(预)算7天,其他工程预算15天,100万元以上的结算工程20天。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审计时间可顺延:

①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被审部门或送审部门提供补充资料而影响审计进度时;

②审计结果与被审部门意见有分歧而未能统一,需报公司领导或是有关部门裁定时; ③在审计过程中遇到某些问题,需要被审部门或有关人员前来核对,通知后未能按时前来核对时。

(4)以上规定的审计时间是指正常情况而言,审计人员应以保质、高效为原则,确保不影响工程按时开工,审计人员应视工程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灵活掌握。应急工程要随来随审,并尽快审计完毕。简单较小的工程也应提前完成。对问题较多、情况较复杂的工程,为保证审计质量,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受以上时间限制,查清楚为止。

第六条 争议的裁定

1.属本公司企业内部之间的争议,报总经理或主管领导裁定。

2.涉及外单位的,由审计部门提出我方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或主管领导批准,再送有关仲裁机关或审计部门裁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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