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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审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审计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依法审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审计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行政执法责任制条列》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不按规定持证上岗执法的;
(二)不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四)粗暴、野蛮执法的;
(五)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二、审计人员由于故意或者审计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应予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执法过错:
(一)未按审计方案要求和法定审计程序、规定实施 1
审计,或者采取审计方法不当,造成方案确定的查证事项不能全面完成,未能如实揭露问题或者审计认定事实失实、执法行为不当,后果严重的;
(二)擅自放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线索而不深入查证,造成严重违法纪行为未能揭露的;
(三)隐瞒、夸大、缩小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的;
(四)私自与被审计单位协商处理意见和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结论、处理的;
(五)对查出的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不当,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六)经过听证会、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原认定被审计单位违规事实不能成立,被撤销、变更或者造成行政赔偿的;
(七)审计过程中违反廉政和审计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八)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审计过程中发现执行过错,自下而上,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主要责任和相关责任。
(一)属于审计组成员过错的,由其负直接责任,审计组长负相关责任;
(二)属于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长过错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长负主要责任,分管项目领导负相关责任;
(三)属于复核人员过错的,复核人员负主要责任,复核机构负责人负相关责任;
(四)属于复核机构负责人过错的,复核机构负责人负主要负责,分管领导负相关责任。
(五)两个以上共同导致过错的,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
(六)局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过错的,由该领导承担责任;
(七)集体研究导致过错的,按在决策中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四、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由局务会议决定。
五、追究过错责任的种类包括:
(一)责令改正错误或者告诫;
(二)局内批评或者通报批评;
(三)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四)给予行政处分;
(五)追偿行政赔偿责任;
以上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可以同时适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过错责任人对行政执法责任处理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局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计局提出申诉。
七、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