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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损失赔偿制度
为了确保公司经济效益、控制成本,加强商品管理,防止商品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赔偿的范围 超市商品部:
1、没有按照商品陈列要求、销售“先进先出”的原则,导致商品过期变质的;
2、因保管不当导致商品遗失的;
3、因张冠李戴贴错条码造成损失的;
4、临近保质期需作退货处理而拖延时间导致商品无法退换的;
5、因商品陈列堆放不当导致商场损失的;
6、因责任心不强,导致商品被盗的;
7、因装卸不当导致商品损坏的;
8、因盘点短少,超出货损差率的;
收货区:收货区在验收商品时,因工作不认真,收错商品、收少商品或收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防损部:因责任心不强,不认真检查票据,导致实物与票据不符或被盗的; 收银部:收银员短款或收到假钞的;
采购部:采购人员用现金采购或购销的商品,因质量原因导致商品无法销售,又不能退换或数量短少的,应予以赔偿。
二、赔偿的原则
1、能区分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赔偿。
2、因未及时发现,不能划分责任的,由相关责任人按比例赔偿。
3、商品的丢失(空盒),由当班人员赔按此比例赔偿:实物部门承担55%,防损部承担25%,收银部承担15%,门店总经理承担5%。
4、涉及到赔偿的,本公司内部员工按此商品的进价赔偿。
荔浦诚信百货商厦有限公司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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