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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党组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上级党委的权威,正确处理好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局部和全局的关系,确保政令畅通,避免和防止各自为政、越权决策以及自行其是等问题的发生,根据自治州《部门党组工作意见(试行)》和上级党委有关要求规定,坚持重大问题能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的原则,特制定本项制度。
一、需请示内容:
(一)对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在理解上有疑问,需请示上级党委进一步明确的;
(二)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无明文规定遵循,提出处理办法时,请示上级党委的审定。
(三)因情况特殊难以执行统一规定,需做变通处理,请示上级党委认可的。
(四)其它未经请示不允许办理的问题。
二、需报告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总体部署和重要措施情况。
(二)党政年度整体工作思路和全面工作总结。
(三)县域内经济贸易工作出现的有关全局或重大影响的问题。
(四)具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经验和专题性的调查。
(五)干部职工队伍思想动态和其他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突出反映。
(六)党风廉正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重大事故、案件、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八)上级党委要求上报的其他情况
三、请示报告的形式
凡需上级党委指示的重大问题必须以正式文件书面请示,属情况报告,可用口头和书面方式。根据需要可一事一报或定期综合报告,按情况缓急可分别以电话、电传、文件报告,时间紧迫的应先行电告,再书面报告。
属于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重大紧急情况,应向上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
三、时间要求
凡需上级党委批复的重大问题应提前请示;紧急重大问题和动态情况必须在当日请示报告;另有时间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