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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乡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请销假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州、县有关规定,结合我乡机关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范围 :机关工作人员因事、生病、公休、结婚、妇女生育等,可按规定请假。
二、请假方式:机关工作人员符合请假条件,需要请假时,须由本人写出书面假条,按审批权限报批。机关所有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须按规定报告。并将假条交办公室登记备案存查。如因紧急情况未能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告知,事后补办相关请假手续。
三、审批权限:
(一)书记、乡长因公出差、外出开会及休假,事前应将事由、时间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县委、县政府办公室。
(二)其他科级干部出差(出访)、外出开会及休假一天以上,事前由本人将外出时间、事由向书记报告,并将联系方式通知办公室。
(三)一般干部出差、外出开会及休假一天以上,事前由本人将外出时间、事由向书记报告,并通报分管领导和驻村领导,同时将联系方式告知办公室。
(四)因事因病请假的,一般干部一至三天(含三天)由书记、乡长批准,并通报分管领导和驻村领导,同时将假条报办公室备案;三天以上的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科级干部经书记、乡长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一般干部经书记、乡长同意后报县人事局审批。
四、请假纪律
(一)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视同旷工处理。
(二)假满后,必须按时回单位正常上班,并及时到办公室销假;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同旷工处理。
(三)一年内累计请请事假超过30天或病假超过60天或事、病假累计超过45天者,当年不享受公休待遇,年终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福利奖金及有关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