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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二十五中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对教职员工的管理,规范和完善学校制度,促使所有教职员工能严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经校务会研究,特制定本请假考勤制度。
一、教职工考勤请假细则说明
⒈本考勤请假细则适用于温二十五中全体教职员工,校长办公室负责考勤请假的组织工作。
⒉全体教职员工上下班实行签到(指纹机考勤)制度,必须按规定工作时间亲自到岗签到,签到率跟期终考勤奖及期末综合考评直接挂钩。
⒊全体教职工除完成本职工作外,必须按规定参加各类会议和培训(包括晨会、周前例会、节日庆祝活动、部门例会、教研活动、业务培训等)。
⒋各类工作人员上下班签到时间规定如下:
⑴行政人员与后勤人员早上8:00,下午4:15
⑵班主任早上7:20,下午4:15(考勤奖时间与其他人员相同)
⑶教学人员早上8:30,下午4:00
⑷周一晨会全体校务会人员和全体班主任早上7:20
⒌会议签到时间为:
⑴周前例会签到时间为下午3:15,由办公室进行考勤。
⑵其它各类会议考勤时间由各职能部门按实际情况,由牵头人负责考勤。
⒍例会考勤一周一次,由各段报校长办公室按月统计;全体教职工工作时间考勤由校长办公室统计,按月公布一次。
⒎考勤考核规定情况:
⑴教师上下班签到率一学期累计在80%(含80)以上为A档;在70%——80%之间为B档;在60%——70%之间为C档;在50——60%之间为D档。50%以下不发放考勤奖,并且取消期末工作目标综合考评A档资格。
⑵例会制度考核规定为:会议时间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做为一次会议缺席处理,其它按学校相关条例执行。
⒏教职工考勤分工说明:
⑴行政班子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考勤。
⑵教师上课情况由教务处组织考勤。
⑶班主任工作由政教处组织考勤。
⑷后勤工作人员由总务处负责考勤。
⑸教研组、备课组活动由教研组长、备课组长负责考勤,考勤结果学期末汇总到教科室。
⒐教职工因事、因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特殊情况的除外),准假后方可离岗,应遵循先请假后离岗原则,否则作为旷工(旷工包括请假未准,未办理请假手续即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假不归)论处。
⒑事假满后确需续假的,应重新申请,前后时间连接的,按连续时间计算;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恢复工作后不足两个月又重新请假的,前后连接计算为连续病假时间。对不履行续假手续而超假不归的,其超假时间视为旷工。
⒒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寒暑假除外),不得参加当年评优评先和晋职;全年病假时间超过六个月,不计算工龄。
二、请假内容及待遇
㈠产假
⒈产假
⑴产假假期
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
⑵产假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省定职务岗位津贴、省定工作人员补贴和地方岗位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⑶女教师若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超过上述假期的超假部分按病、事假处理,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说明: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而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已经领取《一孩生育光荣证》的,经本人申请,学校签署意见后报教育局备案审批,经批准,可给一至六个月的哺乳假。(职务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发80%)
⒉妊娠假
⑴妊娠假期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15天;
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产假30天;
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妊娠七个月以上,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⒊男方护理假
⑴条件: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
⑵假期:男方可享受3天的护理假。
⑶待遇:工资福利待遇照发。
⒋产假、妊娠假、哺乳假期间津补贴
产假、妊娠假、哺乳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预算外工资停发,其他福利照发。㈡病假
⒈病假
⑴病假在1周以内,档案工资全额发给。预算外工资按请假课节数扣发,后勤人员每天扣20元。
⑵病假在1周以上两个月以内,档案工资全额发给。预算外工资按请假课节数扣发,效益工资按比例扣发,后勤人员每天扣20元,其他福利照发。
⑶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档案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档案工资全额发给。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预算外工资停发,学期奖金按比例扣发,其他福利照发。
⑷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档案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档案工资按80%计发。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预算外工资、学期奖金停发,其他福利照发。
⒉病假有关问题说明
⑴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⑵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㈢事假
⒈事假
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教学工作人员按教学事故条例处理,其他人员每天扣100元。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教学人员按每节15元扣除,后勤人员每工作日扣30元。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预算外工资和效益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㈣婚假
⒈婚假假期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 23周岁,男 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 15天(含3天法定婚假)。⒉工资待遇
在婚假期间,工资照发。若在工作时间内不请假的,奖励应享受假期的工作量工资。⒊婚假说明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㈤丧假
⒈丧事对象
职工的直系亲属和配偶的直系亲属死亡。
⒉丧假假期
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父母、岳父母或配偶亡故酌情给予3—5天的丧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亡故故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资待遇
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㈥工伤假
教职员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经学校核实,医院证明,按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对待。㈦探亲假
正式在编的外地未婚教师(温州地区以外)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探亲假,探亲范围包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探亲假原则上放在假期,并每年给予一次报销路费(限普通交通工具)。已婚教师四年给予一次报销路费。
三、建立长病休息区级审批制度
⒈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作长休处理,连续病休一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单位同意,报经区教育局、区人事局审核批
准,准予长病休息,作编外处理。长病休息每年七月份受理一次。
⒉长休的教职工病愈申请上岗的,仍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才能返回工作岗位。
⒊长病休息教职工达到病退、退职或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病退、退职、退休手续。
四、进修学习有关规定
⒈教职工参加教育部门按计划下达的各类进修、培训学习,由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进行安排,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报销时附进修或学习通知单。
⒉参加非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进修学习要从严掌握,其中要求参加脱产进修的要经区教育局审批,学习期间不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不计算工(教)龄,所需学杂费、差旅费等进修学习经费均由教职工自负。凡未经教育局批准擅自离校的作旷工处理。
五、请假审批权限
⒈校长请假报区教育局审批。
⒉副校长请假半个月以内,由校长审批,请假半个月以上报区教育局审批。
⒊审批办法:教职工请假1天内(含1天)由教务处审批,1-3天(含3天)由主管副校长审批;3天以上由校长审批,超过1个月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行政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主管副校长审批;1天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六、请假手续
⒈公假:须持有关文件或复印件填写公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⒉病假:需持持县(区)医院证明和病历,填写病假单(证明附后),经批准方可离岗(特殊情况,先电话通知,后补上手续)。没有上述有关证明,按事假处理。
⒊事假:填写请假单,经批准,排好功课代班,办好移交手续。
⒋婚假:填写请假单,附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
⒌产假:填写请假单,附准生证、结婚证复印件。
⒍丧假:填写请假单。
七、本制度未尽事宜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八、本制度由校教代会通过后实行。
九、本制度解释权属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