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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景区(馆)负责人为消防责任人,各工作人员(含临时工)为义务消防员。
二、工作人员(义务消防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消防法规,提高消防意识,掌握消防知识,积极落实自防自救措施。
三、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博物馆、纪念馆、故居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安部、文化部颁布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各景区(馆)要建立“三级”(行政领导、保卫员、夜间值班人员)消防检查制度,做到每天下班和夜间都要进行一次消防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消除易燃物,杜绝事故发生。
四、义务消防员必须熟悉本部门电源、水源、消防器材的布置和通道。一旦发生火灾要迅速报警、全力扑救。
五、各种消防器材要落实专人负责保管、保养,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不得擅自移动,灭火机要有注明负责人,换药日期的标签、消防泵、栓要每月试用一次,并建立检查试用登记簿,由分管负责人做好记录,以便上级机关和局(公司)组织消防检查。
六、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安装电器设备,必须执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古建筑内的电灯不准超过6 0 W,不准将普通灯与日光灯装在一个灯头上。安装电灯、日光灯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离开木结构或可然物10公分)。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电源、水源安装必须符合电源、水源安装使用规定,严禁超负荷、灯泡贴近可燃物,乱接乱拉电线。凡动用明火、烧焊、油漆、电源、水源项目的,必须报局(公司)领导和上级消防管理部门审批,并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
七、各景区(馆)内重点防火部位,严禁烟火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电炉、煤炉、油炉和其他电器设备。
八、各景区(馆)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防火规章制度、职责、防火预案,并对防火工作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
九、对新招收人员需进行二级(局(公司)级、各景区(馆)级)消防安全法纪法规及规章制度教育后方可上岗。
十、凡使用煤炉烧开水(供职工饮水)的单位,必须将煤炉固定在安全地段,要有专人负责看管,做到人离火灭。
十一、凡违反上述规定或因责任心不强、思想麻痹引起的火灾,除按“三不放过”原则,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当事人责任,直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市场消防管理制度
为保障市场顺利发展,保障公共财产和经营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特订立本制度如下:
一、市场内一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必须妥善保护,除抢险救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动用,不得随意移动。
二、保证场内通道畅通无阻。不准在场内通道上堆放货物,停放车辆。
三、各经营者不准经营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在场内烤火、燃烧废品垃圾、燃放鞭炮、焰火;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使用煤炉、油炉、电炉、电壶和其它高功率电器;不准乱丢烟头;打烊前,必须对店内进行检查,关好灯。切断电源。如发现烟蒂要及时熄灭。
四、要求各经营户对自己对所属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做到有备无患。
五、一旦发现火情,并拨119火警电话。并组织消防队员扑救。
六、违反上述规定,给予重罚。对造成事故者,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大城市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提高市区内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落实长效化管理机制,保障“创卫”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范围占道(地)经营现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第二条 市场应做到净菜进市,蔬菜进筐,垃圾进袋,摊位(点)周边卫生承包;
第三条 市场内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摊位(点)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
第四条 摊位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洁工具;摊位(点)设置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垃圾随产随清。
第五条 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保持完好、清洁,垃圾袋装化率达到100%;
第六条 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有明显标志;
第七条 配备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无外溢、外观整洁;
第八条 市场撤市后,清扫、清运及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车转运保持清洁、密闭,使用滞留消杀药物灭蝇;
第九条 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1000㎡≤8片果皮、10片纸屑、10个烟蒂、10处痰迹、1.5㎡污水,市场内不得有暴露的乱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条 市场内排水口无污水(积冰);
第十一条 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共厕所做到专人管理,水冲式、无臭味、无尿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