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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票据管理制度
为加强收款票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医院各项收入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的轨道,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维护单位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票据的购置
1、本单位使用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须由财务科派专人,持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单位介绍信,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票据准购证》。单位每次凭《票据准购证》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市财政局票据科领购票据。
2、医院收费收据,由财务科根据业务需要,凭《票据准购证》核准的种类、数量及印刷计划,在财政指定的印刷厂统一印制。
二、票据的领用登记
1、单位购入票据后,由财务科验收入库,并由专人登记收费票据的购入日期、名称、起止号码、规格及数量,并注明购入渠道。
2、收费员领取收费票据时要填写《收费票据登记册》的有关内容并签字。
三、票据使用的要求
1、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相应的收费票据。
2、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做到字迹清晰,数字准确,大小写一致,不准单页填制,不准缺联复写,不准涂改、刮擦、挖补。
3、票据使用时,必须加盖单位财务(收费)专用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和盖章,无收费单位印章一律无效。
4、在使用过程中作废的票据,必须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一起全部顺号留存,不准自行销毁。
5、发现票据有污损、缺号、错号、重号或缺联的,应及时向财务科报告,按规定核销处理。
6、票据不得擅自转借、出售、代开、伪造和自行销毁。
四、票据作废的规定
作废票据要求一式三联齐全,并且必须是结账前发生的事项,作废后必须在票据上简单说明作废原因。
五、票据的核销
1、交回的收款收据存根联,票据核销员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销号时必须以存根联为依据。
2、领用收款票据未核销的,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再予领取;对领用人未销号完毕又开始启用新的收款票据,核销员要查明原因。
3、对发生作废的情况,核销人员应逐张逐项审查、核对,确保收款的正确性。
六、票据的管理
1、票据由财务科指定专人负责验收、保管、核销。出纳不得兼保管或核销。
2、医院收费收据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用于商业活动,不得向外单位转让、借用、代开,不得伪造收费票据,不得私刻监制章,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销毁收费票据和存根。
3、票据保管员对收费票据的库存数要每年核对一次,按时到财政局票据科办理缴销手续,领、发、存帐表按规定存档。至少保存5年。
4、使用收费票据的过程中,如发现遗失、短少票据或存根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
5、未用完的订本式收据不得跨年使用,年度终了应收回并对空页逐张盖“作废”戳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