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风险分析报告制度_工伤保险统计分析报告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15:46:1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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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风险分析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的监督管理,防范和控制经办风险,促进工伤保险业务的规范开展,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信阳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流程》等法律、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统筹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第三条 工伤保险保险经办风险,是指在新参保人员申报、工伤审核、工伤待遇核定、待遇调整、工伤保险基金发放、工伤保险基金核定领取、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等业务环节中可能出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的各种情形。

工伤保险经办风险分析报告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工伤保险经办中的经办行为进行规范、监控的方法和措施的防范控制。

第四条 工伤保险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总目标是保证各项业务经办结果的准确、真实、完整和可靠。

第五条 工伤保险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完整性。控制范围包含所有工作人员和业务环节。

(二)制衡性。关联业务环节间实现有效制约。

(三)适应性。适应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需要。

第二章 工伤保险经办风险

第六条 工伤保险待遇核发风险

(一)政策精神学习、领会不正确、不准确,导致本统筹区核定口径不统一、不正确;

(二)未按政策规定核定待遇标准及其项目;

(三)对工伤职工初审的待遇复核不认真,马虎了事;

(四)与金融机构及经办机构内部相关科室协调不力,基金拨付不及时,定期长期待遇人员基金不能按时发放;

(五)其他情形。

第七条 工伤保险待遇核发风险

(一)工伤保险政策执行有偏差,各项待遇审核把关不严,使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发产生错误;

(二)支付金额与实际确认金额不符,报表发生错误;

(三)审核把关不严,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弄虚作假,多算缴费年限;

(五)其他情形。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风险

(一)工伤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执行不规范,导致拨付金额错误;

(二)对银行资金拨付流程不严谨,未按会计制度拨付养老失业保险待遇;

(三)财务与业务单据不符,未按财务制度拨付养老失业保险待遇;

(四)银行支付金额错误;

(五)报表数据错误;

(六)其他情形。

第九条 长期定期待遇人员管理风险

(一)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规范;

(二)业务流程操作不严谨;

(三)未按时审查该待遇领取人员;

(四)其他情形。第十条 综合管理风险

(一)提出决策事项时未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造成决策失误;

(二)审核把关不严,导致论证不充分的决策事项提交主任办公会决策;

(三)未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导致在事项决策中,容易产生个人说了算的风险;

(四)未能合理制定业务流程,造成办理业务行为不规范;

(五)未将上级领导的决策及时传达,造成工作延期;

(六)未能合理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存在缺陷;

(七)其他情形。

第三章 防范和控制

第十一条 总体风险防范和控制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须建立权限授予、变更、注销登记制度;须按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原则设置经办、审核基本程序;对特殊业务办理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实现经办、审核、审批的程序。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待遇核发风险防范和控制

(一)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学习,提高经办能力和责任意识;

(二)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待遇标准及其项目;

(三)强化业务经办复核审批力度,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准确核定;

(四)加强与金融机构及中心内部相关科室的协调,按时结算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督促代发银行按时足额发放工伤保险基金;

(五)建立业务审核制度,完善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复核程序。办理工伤保险业务时应严格审核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出具的相关资料和凭证应规范统一,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工伤基金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

(一)依法进行工伤基金财务管理和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伤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建立明确的会计操作规程,对财务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二)严格按照银行资金拨付流程拨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审核业务科室提交需拨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确保财务、业务一致性;

(四)完善账务核对制度,对不同账务应定期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五)完善责任追溯制度。

第十四条 长期定期待遇人员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

(一)加强学习,提高经办人员对规范行政权力的认识;

(二)明确各业务环节的工作范围、责任。各岗位的业务管理、操作人员都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

所授权限。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实行业务初审及复核制度;

(三)加强经办人员廉洁从政教育,提高防范风险意识,杜绝不正之风的发生;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差错的将追溯责任人。第十五条 综合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

(一)须严格审查决策事项,未经充分调研和论证的,不列入决策事项,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听证、专家论证等制度;

(二)严格审查决策事项,详细听取决策事项调研和论证情况,必要时召开相关会议征求意见;

(三)充分调查研究,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严格按照《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审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行政事项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四)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按照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和法规,规范待遇审核、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

(五)建立健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对于未将上级领导的决策及时传达,造成工作延期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行政处分;

(六)注意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须向全体员工公示,自行或委托有关专家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修改、补充相关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社保机构负责对下属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负责对工伤保险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工作实施检查。

第十九条 稽核部门组成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有关凭证、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资产等,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其他问题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稽核部门应当做出检查报告,客观反映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工伤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和内容以及经办人等应公开透明,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工伤经办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因违反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而造成后果,构成违纪的,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潢川县工伤保险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在实行过程中遇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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