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诫勉谈话制度_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15:20:5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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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局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增强局机关干部勤政、廉政意识,促进局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全省药监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含义

诫勉谈话是指对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在批评教育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改正。诫勉谈话是教育干部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是处分。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和范围

凡本局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诫勉谈话。

1.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业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3.违反职业道德,有不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

4.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害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和损人利已行为的;

5.在廉政问题上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其它应予诫勉谈话表现的。

三、实施诫勉谈话的程序

凡发现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或局分管领导应提出诫勉谈话的建议,报经局党组讨论决定,各科室工作人员分别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诫勉谈话,局中层干部分别由分管领导提出诫勉谈话。党组作出诫勉谈话决定后,由纪检组通知被诫勉谈话人接受诫勉谈话,并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

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对党组作出的诫勉谈话决定有异议,允许申辩和申请复议,但行动上必须服从。

四、诫勉的期限和要求

对机关干部的诫勉期限一般为6个月。在此期间,要严格自律、勤奋工作、努力改正组织指出的缺点和问题。

党组、党支部及各科室对受诫勉谈话的机关干部要及时给予关心、教育和帮助,诫勉期间,干部职权和待遇不变,但不能提拔使用。

五、诫勉的终结

诫勉期满,干部本人要写出自我总结,党组将根据本人表现和群众反映,对表现好的作出解除诫勉决定,对表现不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作出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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