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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党员教育制度
为强化党员组织意识,严格党组织纪律,加强党员教育工作,提高党员素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经学校党委研究讨论,召开会议一致通过不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党员教育制度。现将该制度公布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全员参与。是否自觉地、积极主动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是衡量一个党员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每个党员,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都必须参加党组织生活。
(二)严格考勤。学校党委严格将每次党组织生活考勤,保证全体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权力和义务。
(三)落实党员教育。当组织内出现不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党员的时候,公司党支部进行该党员的教育工作。
二、党组织生活的形式
党的组织生活包括“三会一课”,全体党员参加的组织生活会,党的领导干部和部门领导层参加的民主生活会,党组织的调研、竞赛、联谊、教育及义务劳动等形式的活动。
三、不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党员的教育
根据《党章》第九条规定,学校党委研究讨论,不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党员的认定标准为自该党员首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日期起算,对一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提醒;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党内组织生活的,予以告诫;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严肃批评教育;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内组织生活的,纳入不合格党员名单并根据《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四、几种特殊情况党员的区分 1.离、退休党员的组织生活
对于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不勉强要求他们参加党内有关会议,党组织应指派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并反映他们意见和要求。
2.长期外出党员的组织生活
(1)党员被借调到另一单位或派到外地实习、进修等,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带组织关系介绍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可带党员证明信,以便到所在单位参加党的会议,听党的报告和看党内文件。因长期在外执行任务,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支部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他们定期向党组织汇报。
(2)对于擅自外出,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过组织生活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仍无转变的,可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3.因病长期休养党员的组织生活
(1)对因病长期休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确有困难的,党支部不勉强要求他们参加,但要指定党员负责联系。
(2)对身体许可,本人坚持要求参加组织生活的同志,在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时,次数不宜太多,时间也不要太长。
4.预备党员的组织生活
预备党员应和正式党员一样,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决议,用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预备党员虽然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在酝酿候选人的时候,也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出对候选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