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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工作制度
一、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6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房产所在地。
4、新生入学后,使用全国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
二、转学
1、转学条件:
(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
(1)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接收请求。(2)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3、转学时间: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4、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休学和复学
1、休学条件:学生因伤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半年(六个月)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
2、休学手续:(1)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2)学校审查后填写《休学审批表》,签署意见。(3)报区教育局审批。
3、休学自伤病之日始,期限为一年。
4、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一年。休学期满可以复学的,应提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
5、复学时,凭医院的《健康证明》、《休学证明》和办理休学手续以后的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等,到学校填写《复学审批表》,报教育局审批。
6、严格控制休学率。对违规办理休学的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纠正。
四、毕业、升学
1、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直接升入初中。
2、学生修业期满,由毕业学校发给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
3、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其它
1、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