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诊断证明制度_开具诊断证明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12:34:1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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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的规定

一、门诊医师要严格按照病情开写诊断、病休证明,并将其记录于病历。严禁开人情假条。急诊患者的病休证明一般不得超过3天。

二、证明盖章时须持就诊卡(或病历)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三、凡属诊断证明(新农合慢性疾病等),须身份识别和病历及检查资料,由本院指定的专业医师开写,方可盖章。

四、健康查体者,由门诊部体检办公室办理体检手续。

五、须转外院诊疗者,由专业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转诊病历,门诊部登记盖章。住院患者由医教科审核盖章,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六、复工、复学证明,须持本单位建议复工、复学介绍信,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出具证明。

七、门诊医师不得开写外购药品证明。如有缺药,可与配送中心联系或用其他药品代替。

八、非门诊医师开写的病休证明和病情诊断,不予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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