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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活畜禽检疫申报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2010年第6号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活畜禽检疫申报制度。
一、全市范围内的活畜禽出栏、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实施申报检疫制度。
二、货主(畜主)须按照下列时间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前申报检疫: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产品的,随报随检。
三、货主(畜主)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当地畜牧兽医管理站)申报检疫时,须认真如实填写《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单》等报检手续。电话报检的,要及时补齐有关报检手续。
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检疫后,要立即合理安排检疫员前往活畜禽饲养地或指定地点实施现场检疫。现场检疫合格的畜禽,检疫员签发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