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_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12:20:1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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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由专人录入、打印、登记、统计,设立“签发登记本”、“作废登记本”、“补发登记本”、潍坊市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薄、IC卡签发登记簿”永久久保存。

二、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登记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无涂改。

三、新生儿父母为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的,应一律在“身份证号”栏中填写其“公民身份证号”。

四、新生儿姓氏应在父性或母性之间选择,不得选第三性。姓名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1、以简化的繁体字、自造字以及已淘汰的异体字,单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2、外国文字;

3、汉语拼音;

五、父母一方或双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籍人员,其“身份证号”栏填写“护照”等身份证件号码。新生儿姓名应选择中文或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要求填写外文姓名,可同时在该栏目填写英文,但不允许填写中英文夹杂的姓名。

六、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必须通过二代身份证识别机具验证,若不能通过验证,当事人需到户籍所

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核查

七、对因丢失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申请补办需提供:

1、登报遗失证明。

2、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孩子的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未上户口证明(户籍部门出)。

4、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

5、所在单位或村委证明信。(加盖单位公章或居委会公章)

6、经审核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此证明上注有“补”字样。非法接生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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